发布文号: 办字[2011]4号
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做好山谷型、傍山型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预防重大事故发生,实现我省矿山采选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依法依规,从严审批项目
(一)严格控制净资产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的新建尾矿库、选矿(含尾矿库)、矿石采选(含尾矿库)项目的审批。
(二)严格控制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审批。
(三)严格控制尾矿库下游的安全距离。新建尾矿库下游2公里冲击范围内不得有居民区、村庄和重要设施;现有尾矿库下游2公里冲击范围内不得新增居民、生产和生活设施。
(四)严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尾矿库项目的核准、备案。新建尾矿库、选矿(含尾矿库)、矿石采选(含尾矿库)省级以下项目实行省、市两级管理。矿石 采选(含尾矿库)、选厂(含尾矿库)、已有选厂新建三等以上尾矿库的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其他尾矿库的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核 准、备案。
(五)新建尾矿库、选矿(含尾矿库)、矿石采选(含尾矿库)项目须首先进行尾矿库安全预评价,企业需持省、市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尾矿库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到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六)尾矿库建设要合理规划、协调发展。以矿山采选业为主导产业的县(市、区)要将尾矿库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矿产资源整合、企业 兼并重组、产业升级和新农村建设,抓紧制定当地尾矿库建设“十二五”规划,及时开展尾矿库建设规划安全评价、环境评价。有关部门将对没有制定尾矿库建设 “十二五”规划和未完成规划安全评价、环境评价的县(市、区)尾矿库建设项目实施限批。
二、明确建设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一)进一步规范尾矿库设计行为。三等以上(含三等)尾矿库须由甲级资质单位设计,三等以下尾矿库须由相应资质单位设计,设计人员须是设计单位在册人员,设计资质不得转借、挂靠。
(二)严格尾矿库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三等以上(含三等)尾矿库须由具有二级以上土木工程、三级以上水力水电和三级以上矿山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同行业乙级以上监理资质。三等以下尾矿库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监理。
(三)实行尾矿库施工质量终身负责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须严格遵守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有关法规规定,保证设计合理、施工质量可靠。由于设计、施工存在问题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相关单位负责。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一)尾矿库两侧须标明设计坝高、堆积坝外坡坡度线。尾矿库基础工程施工完毕投入试生产前,须对设计坝高、堆积坝外坡坡度线(在两侧山体每上升10米设 置一处堆积坝外坡标志点)等作出永久性明显标识。尾矿库堆积坝须严格按标识堆积,超出堆积范围的,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责令企业改正,并依法从严处理。
(二)关闭不具备条件的尾矿库。对不具备颁证条件、停用和废弃的尾矿库,由当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关闭。现有企业的尾矿库闭库工作由企业承担,无主库关闭工作由当地政府承担。由于尾矿库关闭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追究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快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进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无证尾矿库一律先停产后办证。各地要高度重视尾矿库的颁证工作,对符合发证条件的,要从快办理。对符合条件而拖延不办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落实尾矿库打非工作责任制。凡在乡(镇)行政区域内存在尾矿库非法生产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视情节轻重,对所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 有关责任人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存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尾矿库非法生产行为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视情节轻重,对所在 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