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卫妇[2011]2号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批准承德市妇幼保健院为河北省产前诊断分中心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批准承德市妇幼保健院为河北省产前诊断分中心的通知
(冀卫妇〔2011〕2号)
承德市妇幼保健院:
根据你院关于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申请,我厅依据《母婴保健法》、《河北省产前诊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和《河北省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评审标准(试行)》有关规定,组织专家组对你院进行了评审、验收。专家组认为,你院在科室设置、仪器设备、人员资格和技术操作及水平等方面已达到标准。经研究,批准你院为河北省产前诊断分中心,承担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工作。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