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0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0号--暂不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实施反倾销措施
海关总署公告
(2010年第8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12月2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税则号列:29051100)实施反倾销 措施,期限为5年。但鉴于该案的特殊情况,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暂不对上述被调查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91号公告(详见 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暂不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二、自2010年12月24日起,海关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停止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海关总署公 告2010年第68号)之后进口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甲醇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进口经营单位可自2010年12月24日起6个月内向 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91号(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