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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0号--暂不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实施反倾销措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23 生效日期: 2010-12-24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0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0号--暂不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实施反倾销措施


  
  海关总署公告

  (2010年第8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12月2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税则号列:29051100)实施反倾销 措施,期限为5年。但鉴于该案的特殊情况,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暂不对上述被调查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91号公告(详见 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暂不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二、自2010年12月24日起,海关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停止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海关总署公 告2010年第68号)之后进口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甲醇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进口经营单位可自2010年12月24日起6个月内向 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91号(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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