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法[2004]277号
各市建委,有关市规划局、房地产局、市容局、城管局、行政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建管局、园林局、住房公积金中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现将《安徽省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实施中的问题,请与我厅政策法规处联系。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安徽省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行政管理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依法行政,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法律、法规赋予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企业资质审批和房产登记发证等行政权力。正确行使行政权力,推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对于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加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廉政建设、从严治政的根本之举,是转变政府职能的根本途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政权稳定的高度,深刻领会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各项工作置于依法规范、群众监督的基础上,依据统一的法定规范、行为准则处理各种权力和利益关系。
二、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人大和政府的部署,做好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论证工作,加快建设事业的立法步伐,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要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着重研究解决建设事业中带有普遍性、共同性、规律性的问题;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防止把不符合改革方向、不符合群众利益的管理方式法制化;要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需要用法律、法规规范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重点;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长远与眼前的关系。立法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要建立专家咨询制度,法律、法规起草过程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公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发布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立法工作应当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权、投资决策权交给企业,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把群众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交给群众自己依法办理。立法工作必须体现机构改革的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统一以及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调整和确定部门职权划分。
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抓紧对已发布的建设事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修订。凡是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凡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要求不相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三、加强建设执法力度,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严肃查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坚决纠正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的不正之风,规范和改进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强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规避招标、假招标等违法行为。
集中治理施工企业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集中治理无证设计、借证设计、超越资质等级设计以及虚报资质、资格等违法行为。
严格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变更程序和制度。要进一步强化和健全城乡规划管理制度;坚决纠正随意更改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严肃查处违反城乡规划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坚持制止和查处严重破坏城市布局和环境,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危害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违法建设行为。
重点治理非法转让房地产以及商品房销售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加大对房地产开发环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重点治理城市房屋拆迁中违法拆迁以及各种侵害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城市绿地、城市道路的行为。对给排水、燃气、热力等行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垄断设计、垄断施工、迫使用户使用指定产品等行为。加大对违反城市市容市貌、破坏城市环境卫生等行为的处罚力度,给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的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四、按照法定程序执法,规范行政行为
(一)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规范行政审批
国家和省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对保留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任意设定管理相对人的义务,不得设定审批、发证、登记、备案等各类行政许可。
(二)认真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加大清理乱收费的力度,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规定的程序批准,不得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已设定的,应当立即取消。要严格界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行政机关不得设置服务性收费。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正确履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职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鉴定暂行规则》,规范裁决工作。按区域组建房屋拆迁估价鉴定专家库,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建设和拆迁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对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在裁决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实行错案追究,加大查处力度。
(四)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按规定的要求与政府部门脱钩
信息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工程招标代理、房地产估价、房地产测绘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当事人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迫或者变查强迫当事人接受中介服务。
五、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以便民为宗旨,简化程序,规定时限,建立高效、快捷、透明的行政运转程序。对需要审批的事项,要制定明确、具体的审批内容、审批范围、审批条件、审批时限、审批程序,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方案、城市旧城改造方案等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要向社会公开。工程建设管理、房地产权属管理等,应当对现有的管理、审查程序进行清理,不能要求管理相对人重复提供同样的资料,对同一内容进行重复审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同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同资料的,应当在行政管理部门内部运转。管理相对人已经向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的,有权拒绝同一行政管理机关的内设机构索取相同资料的要求。
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一)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给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司法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接受政治协商会议及民主党派的监督,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要加强建设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和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要建立投诉制度,管理相对人对不依法行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政行为可以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由专门机构受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建立完善行政许可、处罚听证制度
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相关许可和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以确保行政处罚和许可决定的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积极受理;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为违法;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考核、行政过错追究制度
要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尤其要明确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责任,层层分解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并相应实施考核、监督以及奖惩等制度。把执法责任考核与岗位责任、公务员考核、奖惩、任免等结合起来,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定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考核公务员、专业执法人员的重要依据。完善行政过错追究制度,对违法作为和消极不作为而造成重大后果的,必须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要加强行政执法评议工作,完善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对规定的审批,要建立一审一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重要审批岗位的工作人员,要实施轮岗制度,原则上在一个岗位的工作人员,要实施轮岗制度,原则上在一个岗位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清正、廉洁、高效的建设行政执法队伍
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力量,使人员编制和人员素质能够满足执法工作需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规范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建设行政执法资格证和行政执法证,建设监察人员还应当持有建设监察证。
要进一步整顿执法队伍,对聘用从事行政执法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予以辞退;要抓好执法人员的考核工作,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录用执法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八、要切实抓好建设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要根据国家关于普法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建设系统的实际,认真制定、落实普法规划,把建设行政普法教育和推进依法行政有机地结合起来。
继续做好“四五”普法工作。“四五”普法工作的重点之一是加强对各级国家公务人员的普法教育,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人员的素质。因此,一是要抓好建立经常化的法律学习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通过系统规范的法律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二是要抓好建立对各级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考核。努力创造一个建设系统上上下下自觉学法、自觉守法的新局面,保证建设事业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推进。
九、加强领导,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法制建设,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精神,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选拔、关心、培养并严格要求法制工作人员,使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法制工作相适应,并解决经费、办公场所等方面的问题。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全面、深入、扎实地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保证建设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