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2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现决定废止《安徽省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等14件省政府规章:
一、《安徽省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1月21日皖政〔1985〕4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二、《安徽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办法》(1986年6月13日皖政〔1986〕45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若干具体规定》(1987年9月24日皖政〔1987〕69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四、《安徽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9日皖政〔1994〕78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五、《关于整顿长江采砂秩序确保防洪航运过江电缆安全的决定》(1995年1月17日皖政〔1995〕4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六、《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1995年3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七、《安徽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暂行办法》(1995年6月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
八、《安徽省经济合同管理若干规定》(1995年12月17日皖政〔1995〕67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九、《安徽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1995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
十、《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1996年7月1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发布);
十一、《安徽省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
十二、《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1998年5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发布);
十三、《安徽省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12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发布);
十四、《安徽省预征社会抚养费办法》(2005年1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