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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6 生效日期: 2005-09-26
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淮府办[2005]134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关部门:
  为提高我市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发展农村规模经济,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我市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由从事某一专业或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为了维护和实现其共同利益,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积极创造条件,为成员提供无偿或低偿服务;对外积极参与市场竞争,通过把握市场信息、延伸产业链等措施,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竞争力。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有利于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培育竞争主体,实现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增强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利于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持续稳定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农业对科技吸纳能力,培养、锻炼大批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农民,促进农村“三个文明建设”。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加强引导,强化服务,使我市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快速发展。

  二、正确把握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推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紧紧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大力培育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构建服务领域宽、组织化程度高、经营机制灵活、带动能力强的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网络体系。按照第一年培育发展、第二年规范完善、第三年创新提高的要求,利用三年时间建立起覆盖全市、惠及全民的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1.农民自愿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坚持农民自愿成立、自主办会、自我发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农民需要什么样的协会,都可以尝试;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农民根据自身需要和意愿可以参加一个或几个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给予积极引导和扶持,不得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强制命令、强行捏合,不得以行政手段干扰、刁难、强行解散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2.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正确处理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只要能为农民生产经营提供服务,带动农户发展生产,帮助农民解决实际困难,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和方式进行合作,都允许兴办,并给予扶持和帮助。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
  3.以服务和促进农民增收为宗旨的原则。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把为农民特别是为会员服务作为基本宗旨,积极创造条件,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种服务,开展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及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努力做到建立一个协会,带动一片经济,致富一方农民。
  4.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创新,在重点抓好培育发展的同时,有关部门还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协会内部要建立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并加以规范,严格自律,按章办事,切实维护和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要坚持标准,宽严适度,防止形成协会垄断、不正当竞争。

  三、切实加强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与指导
  (一)建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登记制度。各县区建立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要接受各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县及县以下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协会,由县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跨县区的,由组织机构所在县区及市指导和管理;市级示范性协会以市指导管理为主,县区配合。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登记,实行放宽范围、简化程序、降低门槛、拓展培育。其中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具备社团法人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到民政部门登记;对暂不具备条件的进行备案,先将其纳入培育的范围。各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兴办条件、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和利益分配等基本要求,使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运作有章可依。
  (二)培育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典型。通过设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培育和壮大一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典型。在兴办主体上,坚持多元化,鼓励农民自办、合伙办,特别是鼓励和引导农村种养大户、农民经纪人、农业技术人员等牵头,围绕我市农业结构调整和优势资源,以蔬菜、林果、粮油、畜牧、良种、花卉等产业为主,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在组建方式上,坚持多样化,可以是松散型的,也可以是利益紧密型的;可以发展专业协会,也可以发展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制专业合作组织。在经营范围上坚持宽领域,可以发展服务型的,也可以发展产销结合型的。要注重培育各种形式、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组织,使其成为走向市场的龙头,成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载体。
  (三)引导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逐步建立规范的运行机制。一是建立民主的管理机制。指导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制定并规范章程,建立健全内部事务议事规则,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二是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引导和帮助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正确处理好积累与分配的关系。三是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引导和帮助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财务管理、财产状况、合作业务的整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行事务财务公开。
  (四)整合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资源优势。提倡乡村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设立分支机构,下一级行政区域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一般应参加上一级行政区域同类协会,成为其单位会员;单一产品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一般应参加同级综合性协会,从而最大限度地整合产业、行业资源,壮大协会实力,形成整体合力。

  四、积极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尊重现代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围绕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把培育发展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工作大局的突破口和切入点,作为健全和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主要内容,全力抓紧抓好。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契机,制订发展规划,加大扶持力度,为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落实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资金扶持。各级政府都要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财政支农要向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倾斜。市级财政每年应安排相应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其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和扶贫资金,要增加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项目的投入。对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生产经营、科技推广、技术改造的项目,经过论证筛选,可以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和发展计划,统筹考虑扶持。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提供各种低息贷款,帮助解决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启动资金和农产品收购环节流动资金。
  (二)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税收优惠。经登记成立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向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免征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械、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其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简单加工的自产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免征增值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兴办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享受税收优惠。
  (三)给予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用地和运输政策的优惠。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用地,比照农村产业化龙头企业用地办理,建设用地优先安排指标。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运输的农产品,享受淮南市绿色通道政策。
  (四)科技部门和技术推广部门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需要的技术开发或推广项目,要优先予以立项;科技“三项经费”、农科教项目、菜篮子工程、畜牧富民工程、农业产业化等农业项目安排,应向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

  五、加强对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组织领导
  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农业行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发展规划,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做好服务工作,促进政策措施落实。科技、民政、财政、人事、交通、工商、税务、供销、金融等部门都要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应及时批准设立党的基层组织,积极吸纳会员中的先进分子入党,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切实保护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巧立名目,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吃拿卡要、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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