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经综〔1993〕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部属局级企业单位、翻译服务公司,中国号簿公司:
现将财政部(93)财工字第357号“关于邮电部直属企业执行新制度有关问题的函”随文转发,请遵照执行。关于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长期负债7月1日以后新发生利息的处理。经研究意见如下:各单位在完成部下达全年利润计划的前提下,对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长期负债在1993年7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不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完不成利润计划,则转作递延资产,分期计入财务费用。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