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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濑溪河流域(重庆段)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0 生效日期: 2005-08-10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2005]160号
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批准濑溪河流域(重庆段)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的请示》(渝环文(2005)8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濑溪河流域(重庆段)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及其所提出的治理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方法和保障措施。
  二、《规划》是濑溪河流域(重庆段)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依据,濑溪河流域(重庆段)沿岸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大足县、荣昌县人民政府要把濑溪河流域(重庆段)水污染综合整治作为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好,千方百计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分阶段、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有关项目。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项目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和实施清洁生产,有效控制进入濑溪河流域(重庆段)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在规划期内尽快根治濑溪河流域(重庆段)的水污染,确保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和流域的可持续发展。
  三、《规划》中各项工程的总投资和建设规模估算过高,不宜作为下阶段设计工作的依据。你局要会同大足县、荣昌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关于切实降低小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投资和运行费用的有关要求,因地制宜地选择污水和垃圾处理工艺,实事求是地研究论证各项治理工程的建设规模和内容,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确定。各项治理工程的资金来源及总量以市发展改革委批复为准。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该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帮助大足县、荣昌县人民政府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抓紧推进《规划》中有关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将该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重点项目纳入国家支持范围,尽快开工建设。
  五、《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若需变动,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00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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