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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肉与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04 生效日期: 2003-11-04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卫疾[2003]第513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公共卫生监督所:: 
  按照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对重新核发熟肉制品生产企业证照工作的意见,为了做好熟肉制品生产企业的整顿工作,现就执行市卫生局津卫疾[2003]420号《关于加强肉与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熟肉制品生产企业审核验收、重新发放证照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重新审核验收发放卫生许可证企业的范围 
  范围是熟肉制品生产企业,包括灌肠类、酱卤类、熏烤类、腌腊类及干制品类肉制品生产企业,暂不包括熟肉制品现场制售单位和生猪屠宰厂(场)。 
  二、工作程序 
  (一)实行两级审核。由企业所在的区县卫生局依法负责重新审核验收,初审合格的企业名单报市局公共卫生监督所复审,复审合格的企业由各区、县卫生局发放新的《肉与肉制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二)做好与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衔接。在对企业换发卫生许可证后,通知企业尽快到工商部门办理换发《工商营业执照》手续。 
  三、重新审核验收时间 
  由于企业较多,将原定于9月底前完成换证工作调整到11月15日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要对辖区内熟肉制品生产企业逐一检查,按照《食品卫生法》、《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及《天津市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天津市肉制品卫生许可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卫生要求重新审核验收,对符合卫生许可要求的企业发放新的卫生许可证,原卫生许可证作废;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要求的企业,由所辖区、县卫生局通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企业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要求的,不再发放卫生许可证,取缔其生产资格。市卫生局将整改企业名单及取缔生产资格的企业名单函告市工商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符合卫生许可要求、重新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各企业的有关情况(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卫生许可证编号)要及时反馈给市局公共卫生监督所。由市卫生局通报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统一卫生许可证编号。要按照津卫疾[2003]420号《关于加强肉与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由区、县卫生局对熟肉制品生产企业发放《肉与肉制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并按照津(XX)卫肉证字[2003]第XXXX号格式统一编号。 
  (二)统一卫生许可项目。许可证上许可项目的标注,要根据企业生产产品的种类在许可证上许可项目栏目中可标注灌肠类、酱卤类、熏烤类、腌腊类及干制品类。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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