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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5 生效日期: 2011-04-15
发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1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太原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以最快的速度、最有效的配置、最短的时间扑灭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轻和避免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较大森林火灾和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一般森林火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属地为主,分级管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落实各项责任制。

  1.4.2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确保快速应急反应。

  1.4.3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处置森林火灾时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

  

  1.4.4落实措施,健全机制。落实森林火灾预防措施,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各项准备,建立有效应对较大森林火灾、重特大森林火灾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太原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由市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太原警备区参谋长、市监察局、武警太原支队副支队长担任副总指挥,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农委、市煤炭工业局、市旅游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市气象局、市安监局、市园林局、市商务局、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公安处处长担任。

  2.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职责

  组织协调全市森林火灾预防预警工作,协调调动森林火灾扑火力量,做好扑火救灾综合调度、物资保障、技术咨询和现场督导以及灾后处置等工作,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其他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重大事项。

  2.2.2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执行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落实工作部署,协调处理森林火灾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商森林火灾发生发展态势,收集、调查和评估森林火灾损失情况,沟通上报火情信息,完成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2.3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业局: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收集、分析、评估、审核、传达森林火灾信息,完成省、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应急事务,做好本预案修订和演练工作,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好护林防火资金。
   
   太原警备区:根据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协调当地驻军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武警太原支队:根据森林火灾应急工作需要,组织协调驻并武警部队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扑救工作。
   
   市法院:监督指导森林火灾案件审理工作。
   
   市检察院:查处森林火灾涉嫌渎职案件。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安排,统一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事件需要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市监察局:根据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议,对森林火灾责任事故行政责任人进行监察,并提出监察建议。

  市发改委:储备、调拨应急救援物资。

  市消防支队: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居民区、重要设施消防安全工作,在有可施救条件下参与森林火灾扑救。
市教育局:做好全市中小学生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重点火险区域中小学生应对森林火灾安全避险教育工作。
   
   市公安局:实施森林火灾现场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组织指挥公安系统参与森林火灾救援,指导县(市、区)公安分局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市财政局: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灾民转移、安置,做好灾民生活救助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统一调集应急运输车辆,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为扑火救灾车辆提供绿色通道。
   
   市卫生局:组织协调开展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农委:及时提供森林火灾现场周围农牧业生产信息,对农业生产及相关设施采取应急监控保护措施。
   
   市煤炭工业局: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矿区森林防火工作,协调煤矿企业参与地方森林火灾扑救。
   
   市旅游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重点风景名胜旅游区森林防火工作,对森林火灾威胁到的重要旅游设施采取应急监控和保护措施。
   
   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
   
   市气象局:提供森林火灾气象信息资料,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天气预报服务。
   
   市安监局:对森林区域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市园林局:负责管辖范围内旅游景区护林防火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较大以上级别森林火灾扑救中抢险队伍所需生活必需品及抢险扑救车辆用油储备供应。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市西山专业灭火队培训、演练、调动,本单位矿柱林场森林防火工作。
3 监测预警、信息报告
   3.1森林火灾预防

  市、县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期和高火险区的检查监督,消除火灾隐患;有计划的烧除林缘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综合能力。

  3.2火险预测预报

  较大和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及时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认真分析森林火险形势,及时向全市发布火险形势预测报告。

  3.3林火监测

  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卫星热点资料或林火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及时掌握火情动态,了解火场发展态势,结合瞭望台观察和地面人工巡逻,密切监视火场周围情况。

  3.4信息报告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时,当地县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办公室要及时向市森林火灾应急办公室报告火灾情况;发生较大和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当地县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核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报同级政府。随后,每2小时向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火灾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认真核实火情,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指挥部报告。 4 应急响应
   4.1森林火灾级别

  按照受灾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

  4.1.1一般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其它林地起火的,或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4.1.2较大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4.1.3重大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死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1.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的。

  (上述条款“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2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应急指挥机构级别。灾情加重,应急指挥机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

  4.2.1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或火场持续1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由县(市、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2.2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火场持续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及重点林区,或发生在县(市、区)交界处及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重点风景名胜区,需市级援助的森林火灾,由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派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2.3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火场持续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或严重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及重点林区,或发生在市交界处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重点风景名胜区,需省援助扑救的森林火灾,在迅速启动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同时,请求启动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2.4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火场持续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或严重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及重点林区,或发生在省交界处,需国家援助扑救的森林火灾,由省请求启动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3扑火指挥

  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若火情发展,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部队灭火工作。

  4.4扑火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基础上,当地通信部门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通信畅通。

  4.5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4.6居民点和群众安全防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果断采取有效阻隔措施,有组织、有秩序的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7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援,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市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指导救治。死难者由当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4.8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8.1扑火力量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动员当地职工、机关干部和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余火清理和火场看守工作。

  4.8.2增援机动力量组成。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县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申请,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调动武警太原支队、太原警备区民兵预备役部队、太原市西山专业灭火队等后备扑火队伍实施增援扑火,或根据火场动态,由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向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申请,调动森林警察部队或其他灭火力量给予增援。

  4.9火案查处

  发生森林火灾后,由当地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4.10信息发布

  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协同市委宣传部、配合市政府发布。

  4.11应急结束

  较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宣布应急工作结束;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宣布应急工作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 灾后处置
   5.1火灾评估

  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请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院组织专业力量调查核实。

  5.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衣、食、住、行和病情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

  5.3灾后调查与评估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要对森林火灾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重点评估森林火灾对林地、野生动植物等森林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实效性,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建立市、县、林场与火场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以森林防火业务部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为基础,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建立集接受综合气象信息、火情调度等内容的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森林防火通信专用网。
6.2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在重点建设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重视后备扑火力量预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3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市、县两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根据各自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4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森林防火专家组,为森林防火提供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和宣传、文化、教育部门等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课堂、标语、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森林防火相关常识,使社会公众正确掌握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基本技能。各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要每年开展1-2次扑火培训演练,进行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避险知识培训,提高扑火队伍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为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举办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森林防火扑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在森林防火扑救工作中致病、致残或受伤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贴救助。

  在森林防火扑救工作中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抚恤;表现突出英勇献身的人员,可追认烈士。

  7.2.2责任追究

  因森林防火措施不落实造成森林火灾,或扑救森林火灾指挥不当、措施不力、消极怠工、迟报瞒报、延误战机,影响重大后果严重的,依法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修订,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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