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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标价行为、禁止价格欺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7 生效日期: 2003-12-17
发布部门: 大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大价发[2003]124号
各大商业企业: 
  元旦、春节即将来临,商业进入旺销季节,针对以往一些单位在节日让利打折优惠降价竞销活动中价格标示不规范或有误导性标价行为等现象,为整顿市场价格秩序,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现将规范标价行为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认真执行有关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和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恪守诚实信用的商业职业道德,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严禁以价格欺诈、价格垄断或低价倾销等手段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 
  2.严格规范价格标示用语和价格广告宣传行为。各商场利用节日或店庆实行让利、打折、酬宾,要规范商业广告和商品价格宣传用语,讲信用、守承诺,严禁使用不规范的价格用语或利用模糊的、虚假的、虚夸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信息进行宣传。 
  3.遵循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各种促销活动中做到开诚布公、货真价实、童叟无欺、信守承诺。不得唯利是图,采取欺骗性的“降价”策略,用抬高原价或虚构原价的变相涨价手法诱骗消费者与之进行交易。凡降价销售商品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标好原价、现价、降价原因和降价期间,不得虚构原价、不如实说明降价原因或不履行降价期限。采取“买多送少”馈赠抵用券的促销活动,应特别注意将馈赠抵用券的使用时间、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在广告上和赠券上详细标明,让消费者能看明白。绝不能在搞馈赠活动时抬高原价,以虚假的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或者服务。不得相互串通,控制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 
  4.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对一些规模大、影响面广、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的价格行为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对违反价格法法规和规章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大连市物价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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