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7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8月6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7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切实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义务和我国对外承诺,第九届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七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各类团体、企业和个人以及我国境内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或参与经营通信业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通信业务相关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参与经营通信业务或从事与通信业务相关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