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成财企[2010]91号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财企〔2010〕91号)
各市级国有企业:
为规范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缴工作,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0〕32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成都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成都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
2、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市级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比例和企业名单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1
成都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0〕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国有企业(以下称“市级企业”)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市政府依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收取的市级企业各类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应缴利润;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负责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级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缴市级财政,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管理。
第二章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实行企业申报、核定上缴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 市级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如实填报成都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格式另发)。各类国有资本收益具体申报的时间和附送材料要求分别是:
(一)应缴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企业一次申报,并附送经过审计的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通过分配方案后30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完成产权转让法定程序并获得转让收入后30日内,由转让产权的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完成企业清算法定程序后30日内,由清算组(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清算批准文件。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相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按比例计算申报。
企业计算应缴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以及按《企业财务通则》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
第九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条 企业清算收入,以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依次扣减清算费用、共益债务、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欠缴税款并清偿普通债务后的清算净收入为基础申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据实申报。
国家对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所得收入的处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市级企业向市国资委申报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同时抄报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利润收入,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抵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股利、股息收入,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资料核定。
(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市级企业的申报进行审查和核定。
第十四条 市级企业遇有国家及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调整导致巨大减收增支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的,可提出缓缴或减免应缴国有资本收益的申请。
第十五条 市级企业申请缓缴或减免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向市国资委申请并由市国资委转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审核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
经批准减免的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全部转增企业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解缴
第十六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国资委收到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送市财政局复核。
(二)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送交复核意见。
(三)市国资委依据复核意见,正式核定应缴项目和金额,向市级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并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市级企业凭市国资委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款。
第十七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缴库的预算科目,使用财政部颁布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的相关类、款、项、目级科目。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八条 市级企业应当认真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完整、正确地申报和缴纳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机构、企业和个人不得隐匿、坐支、截留、挤占和挪用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应当切实加强对市级企业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和监督,并依照规定及时足额组织入库。
第二十一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和缴库工作,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级企业不按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和缴纳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对故意隐匿、坐支、截留、挤占和挪用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改正外,分别由查实的财政机关或审计机关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 日起执行。
附件2
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市级企业上缴
国有资本收益的比例和企业名单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净利润的10%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具体企业为:
(一)成都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成都市兴蓉投资有限公司
(三)成都城乡商贸物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五)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六)成都市兴城投资有限公司(含小城镇公司)
(七)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八)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利(股息)收入全额上交,具体企业为:
(一)成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三、成都传媒集团暂缓上缴国有资本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