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法规字第0930721117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台北县政府北府法规字第0930721117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条;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1条 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提供图书信息服务,推广社会教育及办理文化活动,设台北县立图书馆(以下简称本馆),并依台北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本规程。
第2条 本馆置馆长,综理馆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3条 本馆设下列各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一读者服务组:图书信息之典藏、阅览、参考咨询、推广辅导、馆际合作、特殊读者(视觉及听觉障碍者等)服务等事项。
二技术服务组:图书信息之采访、编目、信息检索、文献传递、出版品编印与交换、图书信息网络与数据库之建立、维护及研究发展等事项。
三行政组:研考、文书、庶务、出纳、财务管理及其它不属于各组之事项。
第4条 本馆置组长、导员、组员、办事员。
第5条 本馆馆长、读者服务组及技术服务组组长、辅导员,应依公务人员任用法规定任用;必要时,得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
第6条 本馆人事、会计业务,由本府派员兼办。
第7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8条 本馆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馆拟定,报经本府核定后实施。
第9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