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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印花稅規章》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1 生效日期: 2001-12-22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18/2001號法律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印花稅規章》

 

經八月四日第9/97/M號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號法律、第15/2000號行政法規及第8/2001號法律修改的由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通過的《印花稅規章》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修改如下:

 

“三、如納稅主體就中間移轉一不動產已繳納按稅率為0.5%計得的印花稅,則在確定取得該不動產時,應繳納該納稅主體之前已結算的稅款與因確定取得而應繳的稅款兩者的差額。”

 

 

第二條

生效

 

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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