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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市级土地整治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09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马鞍山市政府
发布文号: 马政办[2010]87号

马鞍山市市级土地整治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市级土地整治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使用管理,加快实施土地整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护耕地,保障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金来源包括市级留存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整合的各类涉农资金等。周转金由市财政局筹资设立,规模1.5亿元。其中:铺底资本金1亿元;贷款贴息资金0.5亿元。

  

  第三条  周转金的使用:

  

  (一)根据县区土地整治目标任务按比例分配周转资本金,专项用于县区土地整理项目银行贷款的配套。使用期限为2年,由使用县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履行借款手续。

  

  (二)县区向金融机构贷款实施土地整治,经市财政局审查符合规定,市财政给予贷款贴息。

  

  第四条  周转金的审批程序:

  

  (一)县区向市财政局提出周转资本金借款申请,须填写《土地整治周转资本金审批表》,并附土地整治年度目标任务等相关文件材料。

  

  (二)市财政局根据县区土地整治年度目标任务分配周转本金,并与县区签订《借款合同》。

  

  (三)县区用于土地整治项目的银行贷款,可向市财政局提出贴息申请(仅限与铺底资本金1亿元相关的贷款贴息),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贴息手续。

  

  第五条  县区均须设立土地整治资金专户,资金封闭运行,专账核算。市财政通过县区财政将市级周转资本金拨付县区土地整治资金专户。

  

  第六条  县区不得挤占、挪用、滞留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土地整治周转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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