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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天津票据清算中心系统资源使用维护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08 生效日期: 2010-12-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管[2010]191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天津票据清算中心系统资源使用维护费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天津票据清算中心系统资源使用维护费的通知

  (津价管[2010]191号)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你行《关于天津票据清算中心收取系统资源使用维护费的请示》(津银发[2010]16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行所属票据清算中心设立系统资源使用维护费收费项目。核定参加票据交换的金融单位系统资源使用维护费收费标准为每个每年2万元。

  二、系统资源使用维护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票据清算中心收费时,应认真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使用票据。

  三、接此文件后,请你行通知票据清算中心到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变更手续。

  四、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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