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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公司政策性粮食加工收入税收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0-30 生效日期: 1996-10-30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外函[1996]08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鲁国税涉[1996]194号《关于××××有限公司加工政策性粮食收入申请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收悉。虽然该公司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但从事着与国有粮食企业同样的居民粮食加工业务,且销售范围和价格受政府统一管理。为了保证居民粮油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该公司可以比照财税字[1996]49号文中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即对其为国家加工政策性粮食部分取得的加工费收入给予免征增值税。请你局严格掌握免税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199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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