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市府办发[2010]180号
赣州市乡镇勘界工作实施方案
行政区域界线是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有效行政管理必不可少的依据,根据民政部有关乡(镇)勘界工作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通知》(赣府字〔2010〕7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谦互让”的勘界方针,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通知》精神,勘定乡(镇)行政区域界线,从根本上解决县(市、区)内边界争议问题,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乡、镇勘界不是调整行政区划,是以行政区域管辖现状为基础,依据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土地详查资料,采取在图上协商、核定界线走向并标出界桩埋设位置,再在实地设立界桩并进行勘测的办法,从而形成反映边界线实际走向的文件、资料和地形图,使乡(镇)界线法定化。
二、工作目标
从2010年起至2012年底,用3年时间完成全市283个乡(镇)、约4000公里界线的勘定,并明确7个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范围。
三、勘界原则
(一)根据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对上级人民政府在确定行政区划时明确划定的界线,由双方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明确划定的争议地区的界线、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由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界线,应按照有关文件、协议、地图予以核定。
(二)在国家第二次土地详查和林业资源改革中,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定一致、双方签字盖章、无争议的界线,应予认定。
(三)涉及跨乡(镇)的县级以上管辖的农(林)场的,乡(镇)界线除双方有协议或县级以上政府划定的界线外,按建农(林)场前双方的习惯界线确定。
(四)勘界前,经双方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和群众代表共同达成的关于边界地区资源权属的协议,可作为确定边界的基础。
(五)界线的划定原则上与自然资源权属一致。特殊情况必须分开的,在划定边界线的同时,要明确跨越边界线的自然资源权属。对骑线的地物、文物、自然保护区及不可分割的自然资源,在划定边界线的同时,要明确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六)对于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涉及跨乡(镇)或县(市、区)管辖范围的,乡(镇)界线仍按原行政隶属关系和原乡(镇)管辖范围进行勘定。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赣州市乡(镇)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潘昌坤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树明、市民政局局长李桂生任副组长,市民政局、市 公安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矿产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和粮食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民政 局副局长洪立琴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的乡(镇)勘界工作。
(二)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并选配一批政策水平高、有事业心、专业技能强的干部组成勘界办事机构。县(市、区)和乡(镇)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勘界办负责督促、指导、协调乡(镇)开展勘界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通知》和本方案要求,尽快制定本地的勘界工作实施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边界地区概况、组织领导、确定边界线的基础和边界线走向的原则条款、实施步骤、勘界日程安排等,并报市勘界领导小组审批。
(二)开展勘界试点。各县(市、区)在年内选择1条乡(镇)界线进行勘界试点。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一是进行三交点(起止点)的勘定,二是进行乡(镇)界的勘定,三是确立界桩埋设位置。要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和教训。
(三)确定边界线。双方乡(镇)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有关划界基础的标准,参照历史习惯线,以国家第二次土地详查图和林权发证以及有关双方边界争议调 处结果等有效材料为基础,在现有最新版的1:10000地图上草绘出乡(镇)边界线走向,在县(市、区)勘界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双方进行对图核界,双方 标绘一致的地段,按双方一致的画法确定边界线;双方标绘虽不一致,但实际管辖却无争议的地段,根据实际的行政区域管辖情况确定边界线;双方标绘不一致,实 际管辖有争议的地段,按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边界线。边界线确定后,双方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必须在转绘好的1:10000地形图上签字,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四)实地勘定边界线并设立界桩。由县(市、区)勘界办统一组织相关乡(镇)实地进行联合勘定边界线和埋桩工作,除乡(镇)级边界线与省、县边界衔接 处可不埋设界桩外,乡(镇)相邻边界线三交点应埋设界桩,边界线上设立界桩的数量由县(市、区)视情况自行确定。界桩的规格及要求,按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 的规定另行通知。
(五)有关问题的解决和裁定。对意见不统一的问题要及时调处,不可回避矛盾,久拖不决,使矛盾 升级或复杂化。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期间,对有关乡(镇)双方多次协商仍无法勘定的争议界线,由县(市、区)乡(镇)勘界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裁定,并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裁定书。
(六)起草边界线协议书。实地勘界埋桩后,双方乡(镇)人民政府联合起草边界线协议书。边界线协议书内容包括:勘界工作概况、重要问题处理结果和说明、边界的维护和管理、协议的其他条款、附图。协议书中注明边界线走向以双方标绘的地形图为准,不再用文字描述。
(七)联合上报审批。协议书以及附图等有关勘界成果经双方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后,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协议书及附图原件, 按档案管理办法,由县(市、区)勘界办公室统一汇总,以乡(镇)为单位整理成册存档,并组织制作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划图向社会公布。
(八)明确工作时限。2011年完成60%乡(镇)勘界工作任务,2012年完成剩余40%的勘界任务,并做好收尾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密切配合,确保勘界工作顺利进行。勘界是一项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之间、毗邻乡(镇)之间要加强团结, 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完成勘界工作任务。乡(镇)级勘界势必涉及到各类资源权属的归属问题,在处理此类纠纷问题时需要相关部门派人提供合法依据,共同 处理纠纷矛盾。县(市、区)勘界工作领导小组要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和组织乡(镇)开展勘界工作。
(二)顾全 大局,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在乡(镇)级界线勘定之前,各地必须维持勘界前边界地区的现状,严禁借勘界之机挑起新的边界争议。已经存在边界争议的地区, 当地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任何一方都不得往争议地区迁移居民,不得破坏自然资源。边界争议的处理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严禁聚众闹事、械斗伤人,严禁抢夺、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对借机制造矛盾、设置障碍、干扰勘界工作正常进行,挑起冲突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保障经费,确保勘界工作如期完成。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勘界期间要将勘界经费按年度工作量、保障需要的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民政部门参照县级界线勘界经费标准提出意见),确保乡(镇)勘界工作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