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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棚户区改造工程实行业主参与质量监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3-29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黑建质[2010]9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根据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决定在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中实施业主代表参与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现将《关于棚户区改造工程业主参与质量监督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各地市建设局(建委)认真贯彻执行,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关于棚户区改造工程业主参与质量监督的指导意见》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棚户区改造工程实行业主参与质量监督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保证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与基本使用功能,保护群众利益,减少质量投诉,使广大人民群众住上放心房、舒心房,共同构建和谐社会,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决定在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中实施业主代表参与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现就棚户区改造工程实行业主参与质量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关注民生、促进和谐”为目标,以业主代表参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为手段,通过借鉴大庆市新建住宅工程让业主代表参与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督,省森工总局柴河林业局在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中,组织优秀管理干部、群众代表和棚改回迁户代表作为业主代表参与工程质量监督的作法,在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中实施业主代表参与工程质量监督制度,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提高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二、明确业主代表监督职责和范围     (一)做好业主代表聘任工作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开工前,指导并监督建设单位从棚户区改造工程回迁户、优秀管理干部和群众代表中,聘任素质高、责任心强,群众威信高、办事公正、敢于负责和身体健康的人员作为业主代表,义务参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由建设单位进行必要的培训后,发放业主代表义务监督员聘任证书。 业主代表的聘任应坚持本人自愿,有时间和精力参与监督工作的原则。聘任业主代表的数量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2人,聘任后由建设单位向其他责任主体书面告知,并书面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二)业主代表监督职责     业主代表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     1、受建设单位聘用,自愿并义务参与施工期间工程实体质量和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     2、向建设单位及时提出工程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也可直接向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反映;     3、协助做好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     (三)业主代表监督范围     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质量、工程实体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     三、确定业主代表监督方式     (一)业主代表配合、参加监督站组织的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     (二)业主代表在现场安全、质量管理人员配合下,进入施工现场检查;进入施工现场时应遵守安全规定,听从安全人员指挥;     (三)业主代表监督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     (四)向建设单位、监督站及时反映情况。     四、加强业主代表参与质量监督工作指导     各级监督机构要监督建设单位执行业主代表参与质量监督制度执行情况,认真听取业主代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业主代表提出的质量问题认真查处,并记入监督记录,使业主代表监督工作真正取得成效。     (一)明确业主代表的意见反馈渠道:     1、建设单位应定期召开业主代表意见反馈会,并形成会议记录;     2、业主代表向建设单位提出发现的质量问题,重大质量问题可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3、在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时提出质量评估意见,并留存书面签认记录(表格)。     (二)为业主代表监督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1、实行监督信息公开,畅通信息渠道。确保业主代表随时了解全省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动态和要求,提高业主代表监督水平;     2、协调建设单位组织好业主代表监督活动。协调建设单位等责任主体组织、配合业主代表监督工作,提供相关材料,配合业主代表工作;同时不使业主代表监督工作影响正常的工程建设。定期召开业主代表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站要保持与业主代表的紧密联系。认真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确定业主代表监督工作联络员,确保监督站与业主代表保持紧密的工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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