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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购买住房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3-31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本溪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本政办发[2010]66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局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购买住房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购买住房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根据国家、省、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购房范围与房屋标准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市场化运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和普通商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水、电、暖等生活设施齐全,室内设施设备完好,房屋产权清晰、无纠纷、无债务的,均在市政府购买住房范围之内。

  二、购房资金来源与额度

  (一)购房资金来源。中央和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及其他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购房资金额度。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保障资金筹集以及中央和省专项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合理确定政府购买城市住房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使用年度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三、购房原则与购买方式

  (一)购房原则。政府购买住房坚持现房优于期房,集中与分散购买相结合,直接面向产权人,实行政府采购、按质论价、公开招标、低价优先的原则。

  (二)购买方式。政府购买住房采取售房单位自愿报名、自行报价,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综合汇总、现场查验,剔除报价偏离市场价格或房屋状况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综合排序,逐次选房的方式;初选房源报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后,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通知售房单位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中标通知书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协议,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办理交易过户和资金结算手续,由市财政部门将购房款直接拨付给售房单位。

  政府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购买的住房,直接转入廉租住房房源,全部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

  四、廉租住房房源分配

  (一)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各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户数和房源落实情况,将政府购买并转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指标一次性下达到各区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二)各区政府应当组建或指定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并由该机构将市下达的廉租住房分配指标落实到户。分配房屋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家庭优先的原则,采取科学合理的轮候方式确定。廉租住房轮候分配时应邀请公证机关现场公正。

  五、廉租住房分配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本市城区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我市城市低保及低保边缘户家庭收入标准;

  3.家庭无住房;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按有房认定:

  1.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4.已购买待入住或动迁已安置的住房;

  5.采取货币安置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原有住房;

  6.家庭成员在申请前已转让不满5年的自用住房。

  六、廉租住房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并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人应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本溪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边缘户救助证明;

  2.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证、房屋拆迁安置手续、房屋租赁协议或借住证明、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等);

  3.家庭全部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两证”显示住所的住房情况证明或说明;

  4.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证明。

  (三)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安排申请人所在社区入户调查,并就申请人所报材料进行核实审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退回。材料齐备且初审合格后,指导申请人填写《本溪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由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分别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四)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区民政部门及申请人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进行联审,同时建立住房档案。联审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访问邻里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进行全面核查。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联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相关情况在《本溪日报》上予以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档。审档通过的,签批《申请审核表》,申请人参加廉租住房轮候分配。

  对获得分配指标准予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的社区、街道办事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签发《进户单》;对未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指标的家庭,本着自愿的原则,可转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自租赁住房之日起直接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过去已核准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自入住廉租住房之日起停发租赁补贴。

  七、廉租住房使用与管理

  (一)政府购买并转入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属公有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市房产经营公司具体管理。承租人与市房产经营公司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证》,办理入住手续。

  (二)廉租住房承租人只有承租权、使用权,没有处分权、继承权。廉租住房的使用权不得上市交易。

  (三)承租人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每月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的租金,分别按全市公有住房平均租金标准的40%和70%收取。

  (四)对居住在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实行物业服务费核减政策,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的核减比例分别为每月应缴物业服务费的60%和30%。

  (五)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承租人入住后自行装修的,在其退出廉租住房时,不予补偿装修费用。

  八、廉租住房退出与监管

  (一)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或经年审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应按有关规定退出廉租住房。未按规定退回的,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或按同地域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购买;逾期未退回或不购买的,可以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即:逾期1年内按全市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缴租金;逾期1年以上至3年内按全市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收缴租金;逾期3年以上的按同地域住房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价格收缴租金。对拒绝接受处理的,由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市、区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审核同意的,由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给予警告,申请人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已经通过审档取得审批同意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的,由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的,由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三)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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