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10]18号
各(沿海)市物价局、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局(农委): 根据原山东省水产局、财政厅、物价局《山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鲁渔管字[1989]第5号),现将2010-2012年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2012年山东省普通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及专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为: (一)普通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为每年每标准马力20元; (二)专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为:增殖对虾捕捞船每年每标马力22元;海蜇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18元;鹰爪虾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20元。 二、为减轻渔民负担,2010-2012年继续暂停收取毛蚶、魁蚶专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三、各级渔政机构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