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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洛阳市司法局、洛阳市卫生局、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22 生效日期: 2010-01-22
发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洛政办[20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司法局、洛阳市卫生局、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全面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
市司法局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为及时有效调解医疗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75号令)、《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和《洛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现就全面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人民调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目前,全市医疗纠纷数量较大,重大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运用人民调解手段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对保护医疗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不断深化对新形势下全面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能
  市、县(市、区)分别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医调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专业组织,由若干名人民调解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医疗机构所在地其他机构人民调解员为兼职调解员。
  市医调会主要职责是:调解城市区内二级以上医院发生的医疗纠纷,向有关部门反馈全市医疗纠纷情况,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并指导县(市、区)重大疑难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县及县级市医调会主要职责是:调解辖区内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医疗纠纷,向有关部门反馈医疗纠纷情况,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区医调会主要职责是:调解辖区内一级医院及以下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医疗纠纷,向有关部门反馈医疗纠纷情况,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市、县医调会可根据需要建立临床医学、药学、卫生法学和法律学等咨询专家库,聘请一定数量的临床医学、药学、卫生法学和法律学专家组成专家库,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医调会应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医调会办公地点应按照方便群众、便利工作的原则设置;医调会工作经费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要求予以保障;人民调解员的推荐、招聘、培训、业务管理、考核、指导等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因调解工作需要调阅档案、询问相关人员、咨询专家意见等正当权利应得到保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是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具体体现,是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尽快组建医调会,设立调解室,聘请医学法律咨询专家,配齐相应的人员和设施设备,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严格选拔,抓好培训。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做好医调会工作人员的选聘工作。医调会主任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为人公道,责任心强。人民调解员须具备法律或医药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律师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医师资格或护士资格的可优先录用。要认真组织好医调会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和日常考核工作,使医调会工作人员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及基本医疗知识,掌握调解矛盾纠纷的技能和技巧,以全面提高医调会工作者的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
  (三)部门协作,齐抓共管。市司法行政部门、卫生和财政部门要尽职尽责,密切协作,保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积极做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有关政策宣传工作,引导群众依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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