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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血液透析等医院感染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19 生效日期: 2010-01-19
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卫电[2010]12号
各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血液透析管理规范(试行)》,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诊疗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杜绝霍山、安庆等地因血液透析患者感染丙肝等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我厅将于2010年元月下旬至2月上旬组织四个督查组对全省医疗机构血液透析管理工作及贯彻落实《安徽省血液透析管理规范(试行)》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每市抽查一家市级医院和一家县级医院,重点检查复用血液透析器的医疗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血液透析相关资质
  1.医疗机构执业资格、人员执业资格
  2.从事血液透析器复用人员岗位培训情况
  (二)血液透析相关规章 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三)血液透析室消毒隔离
  1.血液透析室分区布局及传染病患者的隔离情况
  2.复用血液透析器的使用及相关管理
  3.复用设备的消毒及复用间环境的安全要求
  (四)血液透析室医疗废弃物处置管理
  (五)消毒剂索证管理情况:可根据情况抽查部分消毒剂质量
  三、检查方式
  各相关单位提供书面汇报材料,督查组核实相关资料、并现场检查重点环节。
  督查时间及抽检单位由各督查组临时通知。
  四、检查要求
  各市、县(区)卫生局、各医院要高度重视血液透析等医院感染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落实1月18日省卫生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及医院感染重点部门和环节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查处并立即整改,消除隐患。各受检单位要积极配合督查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确保此次督查工作顺利进行。
  对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厅将督促属地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进行全省通报。
  各市自查结果请于2010年2月10日前报送我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联系电话:0551-2242947(传真)
  电子邮箱:ahwsjdc@126.com 二〇一〇年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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