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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办公室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16 生效日期: 2004-01-16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落实《郑州市贯彻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01〕12号文印发)和《郑州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0-2010年)》(郑政文〔2000〕224号文印发),经研究,决定成立郑州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办公室。现将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姚待献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市长 
  副主任: 
  许福亮 市政府副秘书长 
  林则田 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 
  岳俊华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英杰 市卫生局副局长 
  程筱平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侯同来 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王作勤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胜 市文化局副局长 
  李福根 市广播电视管理局副局 
  董娣 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王胜利 市公安局副局长 
  周海林 市司法局副局长 
  高振岐 市教育局副局长 
  马守红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王学军 市编办副主任 
  葛文春 市外事办副主任 
  孟志杰 市侨办副主任 
  张灵芝 市外经贸局纪委书记 
  周学增 市旅游局副局长 
  任灿市 交通局副局长 
  王爱荣 民航河南省管理局副局长 
  陈有祥 郑州铁路分局副局长 
  张同亮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同山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丁四方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吴凤军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王锡安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吕文斌 郑州军分区后勤部卫生科科长 
  陈波 武警郑州市支队副支队长 
  印龙 市总工会副主席 
  李峰 共青团市委副书记 
  白雪玲 市妇联副主席 
  刘红 市红十字会秘书长 
  胡建国 市政府办公厅副处长 
  附件:郑州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工作分工和各级政府预防控制 
 
 
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工作分工和各级政府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 
 
  为推动我市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尽快形成在市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办公室组织和协调下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根据国家关于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方针政策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参照《国家有关部委局(团体)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现将郑州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工作分工和各级政府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 
  参与研究制订全市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部署、协调、监督和规范有关新闻报道工作。 
  (二)市卫生局 
  1.成立各级艾滋病、性病防治领导小组及专家组,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制订郑州市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和指导实施,并负责日常工作。 
  2.配合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负责组织艾滋病、性病疫情监测与管理,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组织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 
  4.负责全市艾滋病性病专业机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其他各类从事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宣传教育及管理人员开展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科学研究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5.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团体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活动的协调联络任务,通报疫情,交流防治信息,提供技术服务。 
  6.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展对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性病监测和进口血液及其制品的查禁工作。 
  7.发挥中医药优势,积极开展中医药防治艾滋病、性病的研究和药品开发。 
  8.组建各级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小分队,深入基层,分片包干,定期巡诊,对重点地区群众提供长期医疗服务。 
  (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1.负责组织制订全市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对艾滋病、性病防治和科研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3.会同市科学技术局将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项目列入优先发展项目。 
  (四)市科学技术局 
  1.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将艾滋病、性病重点科研项目列入优先发展项目。 
  2.支持艾滋病性病检测试剂、治疗药物、疫苗及其控制措施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优先支持相关科研成果、专利的申报和审批。 
  3.协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卫生局、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制订全市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 
  4.为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普宣传和有关技术服务。 
  (五)市财政局 
  1.根据艾滋病、性病疫情控制工作需要,负责安排应由市财政负担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经费,并与有关部门一起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效益评估。 
  2.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制订全市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3.设立艾滋病、性病防治专项资金,每年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保证资金供应。 
  (六)市文化局、广播电视管理局、新闻出版局 
  1.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工作纳入各自工作计划,广泛持久地宣传艾滋病、性病的危害和预防知识,报道有关防治工作的情况,并不断收集反馈信息,评价宣传效果,提高宣传质量。 
  2.电台、电视台将预防艾滋病、性病内容列入日常节目采播计划,常规播出相关公益广告,不断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提高宣传效果。 
  3.报刊杂志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知识列入组发稿计划。 
  (七)市公安局 
  1.依法打击取缔卖淫、嫖娼、吸毒、非法采供血活动。 
  2.配合卫生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法规,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 
  3.对被强制戒毒的吸毒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4.负责看守所和戒毒所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按有关规定对艾滋病、性病患者进行检查与治疗,协助疾病控制机构开展艾滋病、性病监测,并提供相关监测资料。 
  5.负责对流动人口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八)市司法局 
  1.配合卫生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法规,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 
  2.对在押罪犯和劳教人员及管教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并按有关规定对艾滋病、性病患者进行检查与治疗。 
  3.协助疾病控制机构进行艾滋病、性病监测,并提供相关监测资料。 
  4.会同市卫生局制订艾滋病、性病防治有关法规的宣传计划,承担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任务。 
  (九)市教育局 
  1.负责全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学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并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学健康教育计划。 
  2.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青少年学生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学的相关政策规定。确保艾滋病病人子女免费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3.支持配合卫生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外国留学生、外籍教师艾滋病、性病的监测管理和出国留学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1.结合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在育龄人群中开展性安全教育和使用避孕节育药具防止艾滋病、性病传播的宣传教育、咨询及技术服务。 
  2.在系统内建立阻断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及医源性传播的长效工作机制,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相关项目工作。 
  3.协助卫生防疫机构对生殖健康、婚检、孕检及产前检查等人群开展艾滋病、性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的监测工作。 
  4.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推广使用避孕套等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措施。 
  5.根据国家、全省及我市防治艾滋病的总体规划,参与研究制定具有防治艾滋病、性病作用的新型避孕技术的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市人事局、市编办 
  1.制订鼓励专业人员从事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政策,表彰对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2.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充实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行政及事业编制。 
  (十二)市外事办公室、市侨务办公室、市外经贸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对有关艾滋病、性病对外合作项目的立项优先安排、审批并协调运转。 
  2.组织对本部门直属单位出国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并组织对援外和承包工程劳务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3.对出入境人员开展艾滋病、性病医学监测和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有关艾滋病、性病监测措施和进口血液及其制品的查禁工作。 
  (十三)市旅游局及其他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1.负责对宾馆、饭店和旅游服务行业和管理,加强旅游服务人员的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出国(境)旅游人员出访前的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3.配合卫生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落实有关人群的艾滋病、性病监测措施。 
  (十四)市交通局、民航河南省管理局、郑州铁路分局 
  1.组织对本系统及直属单位职工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并组织对援外和承包工程劳务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2.利用机场、车站及交通工具等场所,对旅客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落实艾滋病、性病监测与管理措施。 
  (十五)市民政局 
  1.负责对因艾滋病性病致贫、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的生活救济,保障他们的最低生活需要。 
  2.负责救助或收养因艾滋病、性病造成父母双亡的孤儿和因艾滋病、性病造成儿女死亡的孤寡老人。 
  3.协助卫生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测。 
  (十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并落实有关政策,解决城镇职工中艾滋病、性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2.对有劳动能力且有求职要求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3.配合有关部门在城镇职工中进行防治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 
  (十七)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提供少数民族特殊的风俗习惯资料,开展有关调查,对不科学的风俗习惯提出改进意见,协助处理宣传工作中涉及民族关系的特殊事宜。 
  (十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配合公安部门打击嫖娼、卖淫、吸毒、贩毒活动,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 
  2.配合公安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法规,落实防治艾滋病、性病措施,支持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和公益广告工作。 
  (十九)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对治疗艾滋病、性病的药品、诊断试剂以及预防用品的审批、质量监督。 
  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市场药品及诊断试剂等的销售活动,打击伪劣医疗用品经营者。 
  (二十)郑州军分区、武警郑州市支队 
  1.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做好军队内部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工作。 
  2.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各项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 
  (二十一)市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市妇联 
  配合卫生、宣传、政法等部门,做好职工、青年、妇女防治艾滋病、性病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维护职工、青年、妇女中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市红十字会 
  协助政府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动员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积极开展对青少年、妇女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 
  二、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要成立艾滋病、性病防治协调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艾滋病、性病防治全面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 
  (二)将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制定并督促实施本辖区的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定期研究解决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领导、督促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应社会团体履行艾滋病、性病防治职责,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并对本辖区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针对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重点和薄弱环节调整防治工作对策。 
  (四)设立艾滋病、性病防治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资金供应。 
  (五)落实基层艾滋病、性病防治医务人员的卫生津贴和医疗补助问题,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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