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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房产局、公用局:
由于多种原因,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愈演愈烈,给整个建筑行业乃至社会的经济秩序及稳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建筑业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引发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日益突出。建筑业企业是拖欠工程款的受害者,而部分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分包及劳务用工方面行为的不规范,又加重了工程拖欠款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农民工工资纠纷,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大力发展成建制的劳务分包企业。各地区应积极开展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为发展劳务企业创造基础条件;对劳务企业按照先发展、后规范的思路,成立劳务企业时持证技术工人数量可放宽至相应等级标准要求的80%,待企业资质年检时达到标准要求即可
二、加强工程分包管理。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接的建筑工程,其劳务分包工程需对外分包的,必须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严禁不具备资质的包工头承接劳务工程,防止出现纠纷时,无法正常解决。
三、强化劳动用工合同管理。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与所有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报酬等内容,并应优先使用持有上岗证书的技术工人,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建立工人工资优先支付制度。总承包企业应对所承包工程全面负责,保证每笔工程款必须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在拨付工程分包款时,要监督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将工人工资及时发放;同时,建设单位不得越级向分包队伍或项目部直接拨付工程款。
五、凡因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由此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并不能妥善外置,造成社会影响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外,还应对其新建项目按建设资金没有落实,不予办理招标有关手续,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凡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应暂停投标资格,并在企业资质年检中,给予严肃处理。
六、高度重视,确保社会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要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抓紧、抓好,要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协同作用,共同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要立即布置召开关于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门会议,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彻底排查,多方采取措施多渠道筹措专项资金,做好农民工工资按期发放工作。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