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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明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17 生效日期: 2004-01-17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4]1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对明胶生产企业和使用明胶的食品、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经市政府同意,从即日起,对全市范围内明胶生产企业和使用明胶的食品、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品、药品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此次专项检查工作。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明胶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效遏制明胶生产、销售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并以此为契机,打击制售伪劣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逐步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工商、卫生、质监、环保、药监、公安、商贸等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明胶生产企业和使用明胶的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包括个体作坊)逐一检查。市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联合行动办公室要会同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药监局、市公安局、市经委、市商委、市中小企业局加强对全市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协调。 
  三、参与专项检查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并密切配合做好专项检查工作。一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联合对辖区内的明胶生产企业和使用明胶的食品、药品生产企业逐一进行排查,特别要对其原料购进情况、生产情况、销售去向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出有产品质量问题和有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对无证照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二是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对使用明胶的食品加工企业,要详细检查所用明胶产地,检验合格证书、生产日期、保质期、审批的食品添加剂品名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进货数量、添加剂用于食品的情况和制成品的销售情况。对来历不明、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明胶要立即予以查封并抽检。三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药用空心胶囊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包装材料注册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生产记录、原料购进记录、产成品入库记录、销售记录,要重点核查购进原料渠道。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在2004年2月10日前完成专项检查工作,并将情况书面报送市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联合行动办公室(联系电话:68815606,传真:68716996)。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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