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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库)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3-08 生效日期: 2010-03-08
发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10]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库)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三月八日
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库)的实施意见
市建委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为进一步破解我市“停车难”问题,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杭州停车产业,充分挖掘城市地下空间和企事业单位用地资源,加快推动杭州静态交通设施建设和发展,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破解“停车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8〕1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196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目标及适用范围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破解“停车难”为目标,坚持政府、企业、市场配置“三力”合一的原则,全面调动社会力量,充分挖掘停车资源,加快社会停车场(库)建设,为杭州加快建设与世界名城相媲美的“生活品质之城”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民主促民生原则。以满足人民群众方便停车的需求为目标,发动群众参与、征求群众意见,切实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将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库)作为杭州践行科学发展、促进民主民生的有效载体。
  2.坚持投资多元原则。以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停车场的开发、建设、经营,扶持停车场建设走产业化道路为主,在坚持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加大对部分公益性项目的投入,加快推动停车场(库)建设。
  3.坚持高效便民原则。为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参与停车场(库)建设的积极性,要以最大决心、最强合力、最硬举措、最优服务,拓展停车资源,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补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尽最大可能使人民群众享受停车便利。
  4.坚持市、区联动原则。要整合各方资源,建立市、区联动平台和工作机制。市级部门以制订政策、加强指导和统筹协调为主,各城区以组织实施为主,着力缓解停车难问题。
  (三)基本目标。
  通过制订补助激励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投入社会停车场(库)建设,3年内基本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结构合理、良性互动、健康发展的具有杭州特色的停车产业化模式,着力缓解停车难问题。
  (四)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以下简称五城区)。
  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停车设施项目
  社会力量投资停车设施项目是指境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各类停车设施项目,以及境外投资者投资建设的各类停车设施项目。包括:
  (一)新建项目。指社会力量按照规划要求选址建设的专门提供停车服务的各类公共停车场(库)、建筑超配建部分的公共停车场(库)等。
  (二)改、扩建项目。指企业对现有停车场所进行改造新增部分的停车场(库)。包括对现有企业、住宅小区改扩建的公共停车场(库),以及社会资本对政府、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公共停车场(库)的改造等。
  三、鼓励措施
  (一)实施建设资金补助。
  对五城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且符合条件的停车场(库)项目,按照规定补助程序,根据停车设施类别给予定额资金补助。资金来源由市、区各承担50%,并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土地级别作系数调整(一、二级土地调整系数为1.0;三、四级土地调整系数为0.9;五级以上调整系数为0.8)。各停车设施类型及补助标准、补助流程、资料要求等具体内容由市建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文制订。
  (二)建立项目服务平台。
  1.建立停车场(库)项目启动对接服务平台。由各级停车场(库)建设管理部门牵头,在停车产业投资者、停车需求者和停车设施生产者之间搭建长期互动平台,以满足三者的相关需求。
  2.建立停车场(库)项目建设推进协调服务平台。由各级停车场(库)建设管理部门牵头,为停车场(库)建设项目搭建协调推进平台,理顺各类停车场(库)基本建设程序,简化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程序,帮助企业解决项目在前期审批、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三)落实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库)的土地政策与管理。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库)的,其土地登记和管理的优惠政策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86号)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各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的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停车场(库)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并在市建委设立由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单位要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加强配合,组织力量、制订细则、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联席会议。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各职能部门及五城区政府,建立社会停车场(库)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完善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停车场(库)的有关政策,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严格工作纪律。
  要对社会力量建设停车场(库)的经济补助工作进行周密部署,严格工作标准和程序,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经济补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设施监管。
  接受政府补助建设的停车场所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提供公共停车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获得经济补助后,不得擅自占用停车场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一旦发现违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公安交警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告知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强制恢复原使用功能。接受政府补助建设的停车场所必须在停车出入口明显处设立“政府补助公共停车场所”的标志,对其公共开放性实行群众监督。
  (五)明确职责分工。
  1.市建委:除履行基本建设审批职能外,负责牵头社会停车场(库)建设补贴等鼓励政策的制订、指导、督促和检查等工作;负责对纳入补助计划的各类社会停车场(库)建设进行协调;负责复核各区上报项目情况,并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和下达补助计划。
  2.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负责社会停车场(库)建设补贴等鼓励政策的制订、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负责会同市建委编制和下达补助计划;负责及时拨付补助资金;负责督促各区配套资金到位。
  3.市公安局交警局:除履行基本建设审批职能外,负责停车场(库)项目验收,并出具停车设施验收合格证明;负责做好新增停车设施的建档、年审、后续监管等管理工作。
  4.五城区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各类社会停车场(库)补助申请项目汇总、审核和计划上报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社会停车场(库)项目建设协调工作;确保区级配套资金到位。
  5.市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单位执行鼓励补贴政策情况的审计监督和监察。
  其他各基本建设审批部门要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将符合要求的社会停车场(库)项目纳入绿色通道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六)强化考核管理。
  根据各城区、各部门在鼓励社会停车场(库)建设工作中的职责履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每年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奖励。具体考评和奖励方案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下发。
  本实施意见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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