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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1号――日本TorayOpelontex公司继承日本OPELONTEX公司在氨纶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即相关权利义务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2-02 生效日期: 2010-02-02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其中,日本OPELONTEX公司(OPELONTEXCo.,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2.87%(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8号)。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经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日本TorayOpelontex公司(TorayOpelontexCo.,Ltd.)继承日本OPELONTEX公司(OPELONTEXCo.,Ltd.)在氨纶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即相关权利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2月5日起,对以日本TorayOpelontex公司(TorayOpelontexCo.,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氨纶,海关按照12.8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日本OPELONTEX公司(OPELONTEXCo.,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氨纶,海关按照“其他日本公司”61.00%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自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进口的氨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8号、2008年第38号和2008年第71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6号(略)
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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