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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制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12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10〕4号
一、凡发生以下交通事故的,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向全市通报。
  1.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
  2.一次死亡二人以上,五人以下交通事故的,并存在明显的交通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或存在明显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   二、凡辖区发生以下交通事故的,由县(区、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向全县(区、市)通报。
  1.一次死亡二人以上的交通事故
  2.一次死亡一人的交通事故,并存在明显的交通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或存在明显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
  三、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印发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通报,各县(区、市)预防交通事故领导组必须转发至各县(区、市)直单位、乡、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以及相关厂矿、企业、学校。
  四、县(区、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印发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通报必须同时抄报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
  五、对市、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印发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通报,相关县(区、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和相关责任单位必须在10日内作出情况反馈及隐患整改汇报。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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