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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南宁市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价款时,应当按规定向付款方开具由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二、我局已在南宁市区及邕宁、武鸣两县的饮食、娱乐、桑拿等行业全面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自2002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上述行业原定额发票,各纳税户必须按规定使用税控机并开具电脑专用发票。
三、消费者在索取发票时,应取得合法票据。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收。
四、单位、个人在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如有不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五、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和制止违反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对检举、揭发者将按规定予以保密并给予奖励。
六、为鼓励社会各界监督,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和各城区税务分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如下: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举报中心:96678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5525200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兴宁分局:2238608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新城分局:5847459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江南分局:4810303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永新分局:2632146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城北分局:3126913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3836032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4518683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