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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中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非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六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赴中非工作(具体科别及人数见附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中非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中非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班吉友谊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药品、器械及设备,医用敷料及化学试剂,由中非方提供。为保证医疗队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方每年赠送价值四十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器械,这些药品器械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
根据中非方的法律的规定,中国医生在诊疗工作中,可由医院统一向病人收取门诊、各项检查、手术等费用和出售中国药品,所得收入70%用于再购中国药品和器械,30%用于医院运行和改善医生的工作、生活条件。实行收费的管理办法由医院和医疗队共同制定。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提供的药品、器械和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物资,由中方负责运至医疗队所在地,中非方负责及时办理报关、免税及提取手续。
第六条
中方承担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中非和中国的国际旅费,在中非期间的工资、办公费、交通工具(包括油料、维修)。中非方负责为中国医疗队人员免费提供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炊具、水电费及看门人的工资),司机的工资。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中非工作期间,中非政府同意免收一切捐税,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中非方规定的节假日。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应遵守中非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自医疗队抵达之日起生效。议定书期满后,双方无异议,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五日在班吉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非共和国政府
崔永乾 亚彭德
附件:
在外人数及科别
内科 2人
外科 3人
妇产科 2人
眼科 1人
针灸科 1人
放射科 1人
麻醉科 1人
药剂科 1人
护士 1人
检验 1人
翻译 1人
厨师 1人
合计:1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