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商办发[2004]1号
各区(市)县经贸局(贸发局、外经贸局、经济合作局),各典当企业:
现将《商务部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3]44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1、认真贯彻执行《典当行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业务经营范围和业务经营规则开展典当活动。对举报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从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以及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超比例负债、超比例放贷等严重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一经查实,严厉查处,直至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2、严格当票使用管理。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经营行为的重要凭证。对不开具当票、当票填写不规范、当票保管不当等违规行为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停业整顿。
3、依法打击非法典当经营活动。会同公安、工商部门定期对寄卖行、旧货商行、信托商店等未经许可从事典当经营活动的机构进行查处、取缔,维护正常典当经营秩序。
4、加强典当行重大事项变更的管理。关于增资及调整股权结构:对于开业时间超过一年,经营规范,效益较好,近半年月平均典当余额占注册资本75%以上,提出增资申请的典当行,根据国家监管部门有关精神,依法从严办理。其它变更事项按照《办法》规定,依法办理。同时,严厉查处变相集资吸储和倒卖经营资格行为。
5、完善典当业监管组织网络。各县(市)区经贸局(贸发局、外经贸局、经济合作局)要认真履行市商业局授权和委托的部分典当监督管理职责,做好当地申请设立典当企业材料的初审、典当企业年审材料的审核、非法典当企业的依法取缔、日常动态监管等工作。做到职责明确,落实到人,请各区(市)县经贸局(贸发局、外经贸局、经济合作局)于2004年1月底之前,将典当监管责任领导及联系人情况上报市商业局行业指导处。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大连市商业局行业指导处 李丽
联系电话:3600635 3631831一585
传真电话:3600609
二○○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