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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摩托车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3-20 生效日期: 2009-04-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为保障城市交通安全畅通有序,进一步强化全市摩托车道路通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沈阳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和《沈阳市摩托车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摩托车在三环路以内道路及沈棋路、东陵路通行。
  二、三环路以内的区域不予办理摩托车牌照。1998年办理的摩托车市区通行牌照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停用。
  三、按规定喷涂统一标识的本市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摩托车不受本通告的通行限制。
  四、残疾人使用的机动轮椅车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二00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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