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建规[2009]671号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数字规划建设的要求,加快建设与城镇化和城市建设相适应的信息化基础设施,树立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理念,提升全省城乡规划信息化水平,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数字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
数字规划是将信息技术贯穿于规划编制、管理、实施、公众参与以及监督评价的每个环节,为规划决策提供数据、模型、方案和虚拟环境的基础平台;是实现城乡规划全过程的信息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有效手段;是传统城乡规划理论方法与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相结合的全新产物。
数字规划的应用,将有效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乡规划行政审批效能和决策水平;实现监管手段现代化、监管对象空间可视化和监管方法智能化,以及规划空间统筹和信息的互联互通,为政府、企业、社会提供不同层次的空间信息服务,达到全社会信息资源共享,防止各自为政,避免重复建设,推动“数字城市”和电子政务建设,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总体要求、基本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城乡空间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为重点,以实现城乡规划信息化为目标,推进规划全过程的数字化,促进规划管理技术手段和工作机制的创新,推动规划管理电子政务建设,全面提升城乡规划管理效能与公共服务水平。
(二)基本目标
2010年初,制定数字规划建设技术导引,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数字化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数字化标准。
2010年7月1日前,各设区市在现有基础上,按照全省统一标准,改造、更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和基础数据库,完成设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成果数字化入库,实现规划编制、审批、公示等数字化应用,基本搭建起1个保障体系、1个信息资源库、城乡空间信息和城乡规划电子政务等2个平台及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审批管理、监督管理、统计评价和公共信息服务等5个系统的数字规划“1125”框架。
2012年底前,县级市和有条件的县基本建立城乡规划电子政务平台,完成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数据入库,实现规划审批、公示等信息化应用;设区市全面运行数字规划系统,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监管、评价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建立全省规划审批、统计评价等系统,实现城乡规划远程可视会商,省级与设区市、县数字规划应用系统实现信息互通。
2015年底前,信息技术在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全过程得到广泛应用,城乡规划统计评价水平显著提高,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社会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城乡空间数据与城管、建设、房管等城市管理部门实现共享,为“数字城市”建设奠定基础。
(三)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有计划、有步骤地协同推进数字规划建设,建立数据交换和共享机制,促进跨层级、跨部门、跨业务的数据交换和共享。
2、技术先进,安全可靠。充分利用各类先进技术手段,保障系统稳定运行,信息安全防管结合,管理与技术措施并重,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
3、需求引导,建用并举。以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需求为主,应用系统建成一个应用一个,推动应用领域的拓展和质量的提高。
4、以人为本,便民服务。以直观、便捷、图文并茂的形式展现城乡规划信息,做到及时公开,实现与公众的互动。
三、重点工作
(一)加快制定数字规划标准体系
省建设信息中心和规划编研中心要联合有关单位,加快制定并出台《河北省数字规划建设技术导引》、《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数据标准》、《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数据标准》等各类专项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形成全省统一的数字规划标准规范体系,实现数据标准化、业务规范化,从根本上解决城乡规划业务“信息孤岛”问题,实现数据共享和交换,为数字规划建设奠定基础。
(二)整合利用城乡规划信息资源
各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快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库建设,充分利用规划管理业务系统,健全和完善数据采集、更新和维护机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现势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加快对规划业务信息、地理空间信息、公文事务信息等信息资源的收集、处理和集成,建立和健全城乡规划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搭建城乡空间信息平台,创新与有关单位的城市空间信息共享模式。
(三)推行规划编制成果数字化
各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要及时督导规划设计单位,按照新标准、新规范的要求,规范规划设计成果,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整合资源,降低建库成本,为数字规划建设打下基础。通过计算机监理验收,全面整合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及其他专项规划中的控制性数据,建立城乡规划管理的“一张图”运行机制。
(四)深化城乡规划审批电子政务应用
按照《城乡规划法》要求,各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电子政务平台,实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书三证”)等业务的电子报建和网上审批,形成各业务环节“闭合式”管理。有条件的市要积极探索在三维实景环境下对报建项目进行各种指标、周边环境的分析审核,切实提高方案审查的科学性、合理性。
(五)推进城乡规划动态监管
各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加大对规划编制、“一书三证”审批过程的监督力度。通过网格化巡查和定期遥感监测等手段,逐步建立违法建设的发现机制,采用办公信息以及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全球定位等技术,进行数据取证,形成完整的“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城乡规划动态监管体系,提高城乡规划监管能力。
(六)实施城乡规划网上统计评价
各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要建立以城市经济、社会、人文、资源、环境为重点的城乡规划统计评价指标体系,充分利用空间分析技术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对比评价;通过建立数据模型开展趋势、专题以及关联分析,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定期评估、滚动修改提供数据支持。
(七)建立全省远程电子会商系统
利用远程视频、三维仿真等先进技术,建设远程会议系统,实现规划异地会审,做到数据远程查询、信息远程互动、意见远程交流。各市、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要依托全省电子政务网实现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形成全省统一的信息网络;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备,搭建远程会商环境,满足城乡规划管理、决策工作需要。
(八)完善城乡规划信息网站
各市、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信息网站,设置诸如政务公开、法规标准、规划展厅、公示公告、办事指南、领导信箱、网上调查、建言献策等栏目,及时发布和更新信息,做好规划编制成果、“一书三证”审批网上公示,方便社会公众查阅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数字规划建设由省建设信息中心具体承担。各市、县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建立由政府组织,规划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良性工作机制,抓紧成立专门的数字规划建设工作机构,配备人员,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二)健全制度体系。各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数字规划实施管理,数据汇交、共享和更新,信息公开和发布,以及系统运行管理维护等各项制度。
(三)强化安全保障。按照省电子政务安全保密的有关要求,坚持数字规划建设与安全保障统一部署,同步建设,从物理、网络、应用等方面进行整体规划,划分安全域,实施分级保护。要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标准,保证网络与信息安全。
(四)积极筹措资金。数字规划建设所需资金较多,各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要争取把数字规划建设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规划管理部门向社会提供各类信息增值服务,自筹资金用于数字规划工程建设。
(五)加大培训力度。各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要抓紧制订信息化培训计划,组织相关人员考察、培训,强化其信息化意识,增加其信息化知识,提高其信息化技能。要积极培养和引进既懂城乡规划又懂信息化的复合型人才,确保数字规划的有效应用和创新。
二○○九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