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发(1988)256号
总行银传[1988]29号文下发后,各分行反映通知中所指暂停审批的“各类金融机构”的范围不够明确,为此,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类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以及新建银行的审批工作一律暂停。凡正在筹备或试办但尚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一律停止审批,并责令其中止筹备工作或停办业务。
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融资性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各级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融资公司、评信公司、城市信用社联社、抵押信贷公司〈包括典当行〉)原则上也暂停审批。个别地方确有必要设立的,须由当地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审查,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批准,人民银行各分行一律不得擅自批准。
三、现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原则上实行单一制管理,不设分支机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提出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各分行一律不予审批。
四、城市信用社原则上设在大中城市,农村信用社原则上设在县以及县以下。对县办城市信用社合作社、大中城市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一律停止审批。
五、对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银行设立储蓄所和其他分支机构的申请,各级人民银行要按照《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及总行的其他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又确实需要设立的,可以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接到本通知原来,各级人民银行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凡擅自越权审批的,一律按违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