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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上海市实行季节性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8 生效日期: 2003-06-18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改价格[2003]566号
上海市计委: 
  你委《关于上海市实行季节性电价的请示》(沪计价公[2003]0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上报的关于7、8、9三个月实行季节性电价、拉大峰谷价差的方案。 
  二、同意上海市在中小化肥生产整体退出后,相应取消电价目录中“中小化肥生产”电价分类。 
  三、要规范对调峰、让电用户的补贴和奖励办法,通过实行避峰电价或可中断负荷电价等制度,对调峰和让电的用户给予合理的补偿。 
  四、在尖峰时段对用户超过最大需量部分加倍收取基本电费的措施,只限于今年夏季用电高峰期采用,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五、请你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今年夏季用电高峰来临之前执行新的峰谷电价办法,以有利于顺利迎峰度夏。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六、请你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提出上网电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方案,报我委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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