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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对非法印制倒买倒卖发票及购买使用假发票行为处罚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2 生效日期: 2002-10-22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哈地税发[2002]144号

各分局、县(市)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非法印制、倒买倒卖、购买使用假发票的行为处罚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非法印制、倒买倒卖、购买使用假发票的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第 三十八条规定,由税务机关依法从重处以5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因非法印制、倒买倒卖、购买使用假发票而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五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各基层单位要积极开展发票查假、打假活动。对群众举报的发票违法案件,要及时开展调查,一经查实必须按最高标准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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