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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我省自2002年开始先后组织开展了建设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评价”)工作,通过不断健全完善工作程序、评估(评价)方法、备案要求以及各评估(评价)单位认真负责的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我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成效。
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一些建设业主单位和矿山企业防灾意识淡薄,把评估和评价工作作为一种程序性要求,未能及时、严格按照评估或评价报告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建议认真落实防灾避灾措施,致使我省一些在建项目由于发生地质灾害造成的群死群伤事件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如2009年康定县舍联乡响水沟、小金县汗牛乡足木树热希沟、金阳县地洛电站三处建设工地发生泥石流灾害就造成死亡、失踪人数达68人,灾害损失惨重。
为了进一步促进建设业主单位和矿山企业按照评估或评价报告结论和建议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切实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损失和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出现,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建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防灾避灾措施告知制度,现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评估或评价单位应在备案前,将评估或评价结论、地质灾害的危害(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防灾避灾措施和建议正式行文函告建设业主单位或矿山企业(告知书格式见附件);
二、建设业主单位或矿山企业收到告知书后,须认真学习相关内容,并严格按照评估或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做好防灾避灾工作,并在告知书上签收意见;
三、评估或评价单位应将建设业主单位或矿山企业签收后的告知书(原件,一份)装订在评估(评价)报告中,作为备案要件一并提交备案,告知书须同时抄报建项目(矿山)所在地市(州)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四、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根据评估(评价)报告及告知书提出的防灾避灾措施和建议及时组织对建设项目及矿山企业防灾避灾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评估(评价)单位(红头)
文件编号
关于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防灾避灾措施告知书
××建设业主单位或××矿山企业:
受贵单位委托,我单位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4]240号)、《关于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2]143号)等文件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矿山进行了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将地质灾害(矿山地质环境)相关情况及防灾避灾措施建议函告贵单位。
一、地质灾害隐患情况及危害(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二、地质灾害(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防灾避灾措施建议:
请贵单位严格按照我单位提交的评估(评价)报告以及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建议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工程建设的地质安全。若未按要求落实防灾避灾措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由你单位负责。
评估(评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业主单位(矿山企业)签收意见:
建设业主单位(矿山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抄报:××市(州)国土资源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