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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7-29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令(第58号)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医疗补助的水平要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四)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消费水平不降低。

第三条 医疗补助范围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上述单位列入财政统发工资的工勤人员。

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来源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拨付,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经费拨付标准按原公费医疗实际支出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为市区上年度国家公务员(含退休人员)工资总额的4%以内,今后可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医疗费用增长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缴付

医疗补助经费由财政按月直接缴入地方税务局征收专户。医疗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六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划入公务员个人账户、补助因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治疗)个人负担部分、缴纳大额医疗互助基金和支付工伤、生育医疗费用。

(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公务员的人员类别、职务确定的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在职工作人员:厅级30元,处级25元,科级20元,科级以下15元;退休人员(按退休前职务):厅级35元,处级30元,科级25元,科级以下20元。

以上划入办法,可视具体情况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二)公务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医疗补助。用于支付公务员发生在基金医疗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内共付段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在职工作人员85%,退休人员90%;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按比例先自付部分医疗费报销比例:在职工作人员为40%,退休人员为50%。

(三)用于缴交大额医疗互助金,待遇按相关规定的标准享受。

(四)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因工伤、生育所发生的费用在医疗补助经费中开支。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女职工流产或生育时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按85%的比例报销,报销范围按《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但不设置起付标准。

第七条 管理与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第八条 中央、省直单位的公务员及原享受公费医疗但不是公务员的其他人员,可比照公务员的控制标准和补助办法享受医疗补助,经费自行解决。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原《韶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韶府[2001]144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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