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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档案局、林业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林策发[2007]6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就加强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地要从确保改革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林业管理和林区安定和谐的大局出发,切实抓好林权改革档案工作,增强工作责任感,明确档案管理的任务和要求,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规范管理。
二、要坚持林权改革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林权改革档案管理是一项具体、细致的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强林权改革档案管理,是各级林业、档案部门的应尽职责。各地要严格按照林业、档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林权改革的工作需要,明确档案管理要求,统一制度,统一领导。
二是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林业部门要按照档案工作的要求,认真抓好本机关、本单位的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同时指导所属单位做好林权改革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方面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特别注意做好林权登记发证档案管理工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林权改革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三是坚持集中保管的原则。林权改革档案是各级林业部门档案全宗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由档案形成机关、单位集中保管,科学管理,实现档案资源信息共享,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四是坚持同步进行的原则。档案管理是林权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档案管理要与改革工作同步进行、协调开展,做到改革工作进展到哪里,档案工作就延伸到哪里。要确保林权改革全过程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与系统,使之及时、完整、准确地反映林权改革状况。
五是坚持规范运作的原则。林权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多,归档工作量大,规范运作是确保档案质量和有序管理的重要保证。各地应以有利于档案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为原则,提出林权改革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并严格按要求规范操作。
三、要保证林权改革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归档完整、整理规范。要确保重要文件材料包括档案原件、正文与附件、文件与图纸的配套归档,档案分类清楚,保管期限划分准确,编目规范。
林权改革档案,一般应作为文书档案进行管理。产生业务资料较多的机关或单位,可再按照林权(登记)类、纠纷调处类、林改综合类和声像等进行类目设置。
(一)林权(登记)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后林权登记申请表及附图,申请登记的权属证明材料,登记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承包(流转)等确权合同书,林权登记台帐,包括自留山、家庭承包山台帐等,林权证发放登记表,林权登记公示材料,林地权属勘察登记表、统计表,林地资源调查测量图表、清册等。
(二)纠纷调处类。林权争议与调解过程形成的原始记录,包括纠纷调解申请书,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书,人民政府依法调解的意见、请示、批复、处理决定,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林权界线确认书等。
(三)林改综合类。林改工作会议文件材料、记录,林改工作政策性、事务性文件,林改工作实施方案、办法及批复,林改工作计划、总结、汇报,林改调研、宣传、检查验收以及林改工作其它重要活动文件材料等。
(四)声像类。林改活动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材料等。
四、做好档案的科学管理和安全保管。要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完善档案管理条件,确保档案安全;充分利用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编目和管理工作,及时、有效地提供利用服务。
五、切实加强对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县、区林业局要加强对林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分管领导负责制和档案管理人员责任制;各县、区档案局要加强对林改档案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林改档案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