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行[1981]133号
各主管局,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各直属单位:
我局一九八一年一月八日沪财企一(1981)3号《关于老干部离职化养待遇的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其中第四条“离体干部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的车船费及离休干部本人一次报销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按探亲假车船费规定报销。”现根据实际开情况和有关部门建议作如下修改:
“离休干部按规定探亲所需车船费和离休干部本人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可按同级在职干部出差乘坐车船的标准报销。”
以上请即转知所属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廿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