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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监察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27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福建煤监局、经贸委
发布文号: 闽煤安监明电〔2009〕7号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监局,福煤集团:
  根据国家、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的工作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和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三明会议精神,加大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执法、治理力度,做好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科技兴安年”各项工作的落实,结合福建煤监局2009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监察执法行动,重点监察检查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验检测,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煤矿瓦斯治理,煤矿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煤矿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煤矿劳动定员管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配备和使用,煤矿巷道密闭管理,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等工作情况,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检查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煤矿,包括已开工建设的新(改、扩)建煤矿(含资源整合煤矿)、联合改造煤矿。
  二、监察检查时间安排
  综合检查和专项监察执法行动从11月3日开始。
  三、监察检查人员组成
  由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联合组织,分为三个小组分别开展综合检查和专项监察执法行动。每组组成人员为省经贸委有关人员、福建煤监局监察人员和从省煤研所、省经贸委信息中心、福建矿山安全技术中心等单位抽调的有关专家、技术人员。龙岩、三明、泉州、南平市联通分公司分管领导和总协调人配合参加所在地的专项监察活动(具体人员安排另行通知)。
  四、监察检查内容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设备及仪器仪表的检测检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办法》(闽煤安监(2008)37号),监察检查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情况,重点监察检查在用的矿井通风、压风、排水、提升等四项大件设备以及矿用风速表、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瓦检仪)、各类传感器、井下各类电气设备等矿用安全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和检测检验情况,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测定,井下使用的机电设备是否具有 “MA”标志,检测检验结果是否在有效周期内,配备的仪器仪表数量是否符合规定等。同时,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检查评价,必要时对中介机构进行监察检查。
  (二)煤矿企业贯彻落实《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情况。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二批)内容,监察检查各煤矿企业井下是否使用超期服役的设备及国家已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工艺,对限期淘汰的设备、工艺,是否制定淘汰计划,以及实施进展情况。
  (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装和运行使用情况。监察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使用等情况是否符合省经贸委、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指导意见的通知》(闽煤安监综合(2008)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闽煤安监综合(2008)3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省级联席会议纪要的要求。
  (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情况。重点监察检查矿井“一通三防”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所有采掘作业地点风量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是否有无风、微风作业等问题;本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开展情况;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落实情况;专职瓦检员配置、仪器装备情况;矿井是否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井下消防管路是否设置“百米三通”并配备消防管;井上、下是否设置消防材料库。
  (五)煤矿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监察检查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新工人岗前培训及日常教育培训情况,轮换工种的工人培训教育情况;煤矿企业建立安全培训档案情况;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三项岗位人员”持证后是否进行复训再教育等情况;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情况(主要检查课时、课程设置、教材是否符合教学大纲;培训档案资料是否及时归档,是否齐全、是否规范;专兼职教师是否符合要求);指导和管理煤矿有关资格证的考核颁发工作,并监察检查、指导和监察相关安全培训工作。
  (六)煤矿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情况。监察检查煤矿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安全投入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是否有台帐,安全费用提取后是否真正投入安全设施设备方面。
  (七)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情况。监察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本矿实际;生产矿井编制的作业规程是否符合实际;作业规程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批准后的作业规程是否组织作业班组全体工人学习贯彻并记录在案,工人学习贯彻是否落到实处;作业规程遇作业变化时是否及时补充并重新贯彻执行;生产矿井的图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矿井实际;是否及时进行实测、填图、修改和图件交换。
  (八)煤矿劳动定员管理情况。监察检查煤矿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有无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九)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配备和使用情况。监察检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09)142号)、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和个体防护用品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09)30号)和福建煤监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和个体防护用品专项监察的通知》(闽煤安监调查(2009)20号)的有关情况。
  (十)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三明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监察检查煤矿巷道密闭和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情况,严防违法违规生产建设和借资源整合之名偷生产等非法行为;煤矿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强化防范措施的工作情况。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综合检查和专项监察执法行动由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联合组织和部署,在各煤矿企业自查自纠和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福煤集团)组织检查的基础上,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包括文件、会议纪要、管理制度、图纸、台帐等)、座谈会等形式,并以重点监察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地抽查部分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矿井。
  (二)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福煤集团要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认真配合监察检查组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并要求各煤矿企业按照本通知附件表格要求如实填写有关情况。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福煤集团及下属煤业公司要有书面汇报材料。
  (三)对综合检查和专项监察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将依法作出相关处理,责令立即进行整改或停产整改。一时难以整改、治理到位的隐患和问题,煤矿企业要专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限期整改到位。对逾期未整改落实,或隐患治理不力、责任措施不落实,严重危及安全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及人员的责任。
  (四)通过综合检查和专项监察,充分听取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福煤集团及下属煤业公司)和煤矿企业的情况反映。综合检查和专项监察检查后,将对监察检查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和反馈。
  请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福煤集团负责将此文件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属煤业公司和各煤矿企业。
福建煤监局
省经贸委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表1:
  煤矿安全仪器设备检定周期及仪器仪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配备数量一览表

序号
名称
检定
周期
配备数量
备注
1
在用提升绞车(提人)
1
——

2
在用提升绞车(提物)
3
——

3
在用主通风机
5
——

4
在用主排水泵
1
——

5
在用空气压缩机
3
——

6
提升钢丝绳
半年
——

7
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
1
3
其中在用2台,备用1
8
矿用风速表
半年
6
其中高、中、低风速表各
在用1台,备用1台。
9
甲烷传感器
1
根据相关规范及文件要求
AQ1029-2007、闽煤安监综合(2008)18号,闽煤安监综合(2008)30号等。
10
一氧化碳传感器
1
11
温度传感器
1
12
负压传感器
1
13
风速传感器
半年
14
个体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附表2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装使用情况一览表
序号
仪器设备
型号
设计数量(台)
在用(台)
备用(台)
备注
1
主机





2
备用电源





3






4
甲烷传感器





5
一氧化碳传感器





6
风速传感器





7
水位传感器





8
温度传感器





9
负压传感器





10
开停传感器





11
风门传感器





12
其它传感器





13
线路避雷器





监控系统型号

系统安装日期

联网及数据上传日期

系统接地电阻(Ω)

(需要说明的问题)
  注:若矿井未使用水位、温度传感器等,请在备注栏内注明“无”。
  矿井名称(公章):县行办(公章):
  日期:期:
  附表3
  使用列入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情况一览表
序号
名称
(设备或工艺)
型号规格
安装(使用)
位置
列入状态
(禁止/淘汰)
计划处理
时间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说明:
  注:1、若矿井没有列入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的,请在说明栏内注明。
  矿井名称(公章):县行办(公章):
  日期:期:
  附表4
  矿井在用仪器设备检测检验情况一览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配备数量(台)
已检数量(台)
已检到期及未
检数量(台)
备注
1
提升绞车(提人)




2
提升绞车(提物)




3
主通风机




4
主排水泵




5
空气压缩机




6
提升钢丝绳




7
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




8
矿用风速表




9
甲烷传感器




10
一氧化碳传感器




11
温度传感器




12
负压传感器




13
风速传感器




  注:若矿井是上山开采,未使用提升及排水设备的,请在备注栏内注明“无”。
  矿井名称(公章):县行办(公章):
  日期:日期:
附表10: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持证上岗情况检查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被监察单位: 监察日期: 第 页共 页
现有生产安全管理岗位 职务 姓名 持证类别 证书号码 学历 检查情况
证书是否有效 无效原因
附表11: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持证上岗情况检查表(特种作业人员)
被监察单位: 监察日期: 第 页共 页
现有特种作业人员岗位 工种 姓名 持证类别 证书号码 学历 检查情况
证书是否有效 无效原因

  附表5 20年度矿井劳动定员核定表
  监察时间:
企业名称
矿井名称
生产工作制
正常生产采区个数(个)
接替采区个数(个)
正常生产回采面个数(个)
正常生产回采面当班最大定员人数(人)
正常生产回采面当班实际作业人数(人)
当班掘进面个数(个)
当班掘进面最大定员人数(人)
掘进面当班实际作业人数(人)
采掘作业面当班最大定员人数(人)
采掘作业面当班实际作业人数(人)













井下当班辅助工种(岗位)最大作业人数(人)
附:本年度矿井劳动定员工作情况、
整改意见。
主副井提升绞车工(含挂钩)
人车司机
维修工(巷道维修、设备维修、机电维修)
绞车工(含打点挂钩)
机车司机

翻煤工(含验煤)
采区变电室
备料工
安全员
技术员
其他












井下当班辅助工种(岗位)实际作业人数

主副井提升绞车工(含挂钩)
人车司机
维修工(巷道维修、设备维修、机电维修)
绞车工(含打点挂钩)
机车司机
翻煤工(含验煤)
采区变电室
备料工
安全员
技术员
其他












  生产工作制:“三班八小时”、“四班六小时”、其他(具体工作制)。
  煤矿井下采掘工作面劳动定员核定标准(试行)
  为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从严控制煤矿井下采掘作业面劳动定员人数,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标准。
  一、主要依据
  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及国家安监总局等7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省安监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监矿山(2007)183号)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严格限制煤矿矿井当班最大下井人数,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矿井劳动定员标准的贯彻落实。
  二、技术参数
  (一)严格控制煤矿采掘工作面个数,采掘比按1:2。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的,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小煤矿,一个采区内只准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因开采极薄煤层、三角煤、残留煤柱而无法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的,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采用其他采煤方法的,一个采区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残采工作面和4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二)矿井年工作日以330日计算,按“三班八小时”工作制,有条件的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井下工人按每月22天工作、每年按11.5个月的工作制,30%轮休率,95%出勤率。
  (三)根据我省矿井实际,回采面月平均单产:省属矿不低于1800吨/个/月,县乡镇煤矿不低于1500吨/个/月;掘进面月平均单进:水平岩巷不低于60米/个/月,下山岩巷不低于45米/个/月,水平半煤岩巷不低于105米/个/月;采掘面比按1:2。各类井型按下表不同的万吨掘进率、回采工效、掘进工效技术参数为计算依据。

3
万吨
6
万吨
9
万吨
15
万吨
21
万吨
30
万吨
45
万吨
万吨掘进率 (米/万吨)
800
750
720
680
630
580
520
回采工效(吨/工日)
2.90
2.95
3.06
3.45
3.5
3.6
3.8
掘进工效(米/工日)
0.15
0.16
0.17
0.18
0.19
0.20
0.20

  三、当班井下采掘作业面最大下井人数
  根据上述技术参数,全省各类井型煤矿当班采掘面最大下井人数按下表执行。

3
万吨
6
万吨
9
万吨
15
万吨
21
万吨
30
万吨
45
万吨
当班采煤面最大下井作业人数(人)
10
20
28
42
58
80
112
当班掘进面最大下井作业人数(人)
15
27
36
53
67
84
113
当班采掘面最大下井作业人数(人)
25
47
64
95
125
164
225

  以上述标准井型(36915213045万吨)为计算基础,井型每增加1万吨产能,当班井下采掘面增加人数最大不超过45人;原则上每个采区当班同时作业采掘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对超过100人的,煤矿企业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煤矿报省煤炭集团公司)批准,并抄送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备案。
  附表6: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检查表
  监察时间:年 月
煤矿企业名称
上年度煤炭实际产量(万吨)
本年度1-9月份煤炭实际产量(万吨)
本年度1-9月份实际安全费用提取总额
(万元)
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是否有台帐
本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基本情况(购置设施等)
备注
























































  附表7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监察情况表
  监察单位: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年 月
煤矿企业类型
被监察省(区、市)煤矿总数
检查煤矿名称或数量
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情况
职业病防治制度建设情况
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培训情况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情况
粉尘
接尘体检情况
尘肺病情况
执法文书
应培训人数
实际培训人数
应建立档案数
实际建档数
应测点个数
实际
监测
个数
监测达标个数
监测人员数量
采样器数量
接尘人数
应检人数
实检人数
2008年新增尘肺病例数
2008年尘肺病死亡人数

 

行政处罚情况
 
单位万元
国有重点
 
 
 
 
 
 
 
 
 
 
 
 
 
 
 
 
 
 
 
 
地方国有
 
 
 
 
 
 
 
 
 
 
 
 
 
 
 
 
 
 
 
 
乡镇煤矿
 
 
 
 
 
 
 
 
 
 
 
 
 
 
 
 
 
 
 
 
合计
 
 
 
 
 
 
 
 
 
 
 
 
 
 
 
 
 
 
 
 
注: 此表作为分表和汇总表两用,分表在“检查煤矿名称或数量”栏中填写被监察煤矿名称,在“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和“职业病防治制度建设情况”栏,建立了填“√”,没有建立填“×”;在汇总表中除“被监察省(区、市)煤矿总数”栏外均为此次专项监察情况数据,其中在“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和“职业病防治制度建设情况”栏中,填写建立的矿井个数。
  附表8
  煤矿职业安全个体防护用品专项监察情况表
  监察单位: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
煤矿企业类型
检查煤矿名称或数量
管理制
度情况
教育培
训制度
防尘口罩
配发使用情况
安全帽配发
使用情况
防砸胶靴
配发使用情况
执法文书




应配
发数

实际
配发
数量
不合格情况
应配
发数

实际
配发
数量
不合格情况
应配
发数

实际
配发
数量
不合格情况
份数
行政处罚情况(单位:万元)
没有
配备
达不到防护
要求
超过
使用
期限
没有
配备
没有MA /LA标志
 
达不
到防
护要求
超过
使用
期限
没有
配备
没有MA /LA标志
 
达不
到防
护要

超过
使用
期限
国有
重点
 
 
 
 
 
 
 
 
 
 
 
 
 
 
 
 
 
 
 
 
 
 
 
 
国有
地方
 
 
 
 
 
 
 
 
 
 
 
 
 
 
 
 
 
 
 
 
 
 
 
 
乡镇
煤矿
 
 
 
 
 
 
 
 
 
 
 
 
 
 
 
 
 
 
 
 
 
 
 
 
合计
 
 
 
 
 
 
 
 
 
 
 
 
 
 
 
 
 
 
 
 
 
 
 
 

  注: 此表作为分表和汇总表两用,分表:在“检查煤矿名称或数量”栏中填写被监察煤矿名称,在“管理制度情况”、“教育培训制度”栏,打“√”或“×”;其他内容填数量。汇总表:全部填写数量。
  附表9
  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调查表
  监察单位: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
机构名称
隶属关系
经费来源(万元)
经费支出
(万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职业病治疗
人员情况
财政
拨款
企业
拨付
单位
自筹
仪器
设备
人员
工资
职业病诊断
健康
体检
危害因素监测
建设项目评价
床位数
人次
职业卫生技术人员数量
临床医
师数量
医技人
员数量
管理人
员数量
工勤人
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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