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价费[2001]27号
省直各收费单位、中央驻长有关收费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281号令发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指示精神,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98〉2084号)的规定,决定3月下旬开始,对省直和中央驻长各收费单位2000年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实施检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凡在省物价局领取了《收费许可证》的省直和中央驻长行政、执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须按规定接受年检。
二、年检内容。主要检审收费单位执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情况;中央和省宣布取消、暂停、降标的收费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收费收入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三、检审方法。本次年检继续采取收费单位自检和物价部门检审相结合的办法。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应认真进行自查,并如实填写收费年检登记表(附后),按本通知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资料到省物价局年检办公室接受检审。
四、收费单位须提供的年检材料:
1、省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2、《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检审登记表》;
3、收费票据领购登记本;
4、2000年度领购及1999年度未用完的收费票据;
5、2000年度涉及收费的有关报表、财务帐薄。物价部门规定按实收取工本费的,收费单位还应提供相关的费用支出凭证和帐薄;
五、年检时间安排
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3月18日止,为各收费单位自检填表期,3月19日至4月30日为物价部门检审期。各收费单位送检具体时间安排见附表。省直各业务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请及时转告所属单位按时送检。
六、各收费单位应高度重视本次收费年检工作,认真搞好自检并填写收费年度检审登记表,按时参加年检。凡弄虚作假或不按时送检的,将由年检办公室依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七、年检办公室设省政府六办公楼十楼,联系电话:2212552;2212104。
附:收费单位送检时间安排
检审时间 送检许可证号码 3.19-23 湘X-001-湘X-100 3.26-30 湘X-101-湘X-200 4.2-6 湘X-201-湘X300 4.9-13 湘X-301-湘X-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