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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09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字〔2009〕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城镇居民医疗负担,市政府确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将我市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9万元。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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