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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26 生效日期: 2011-05-26
发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11]2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管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监事会建设及其成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监事会对省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总监,下同)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任职条件
 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的,监事会成员为5人,其中股东代表3人、公司职工代表2人,设监事会主席1人。

  

  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1名监事长,不设监事会。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监事长(以下简称外派监事)由省国资委委派,监事会主席由省国资委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以下简称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符合条件的一般应兼任公司监察或审计部门负责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监事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可以重新聘任,不再聘任的职务自然免除。

  

  外派监事原则上不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

  

  第七条  经省国资委同意并经法定程序,外派监事可以兼任任职公司的重要子公司监事会职务。

  

  监事会主席、监事长常驻任职公司,原则上不在其他公司经济组织兼职。
 第二节 任职条件

  第八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按照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方向,通过组织选派、市场化选聘等方式选任外派监事。

  

  第九条  外派监事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原则,诚实勤勉,廉洁自律,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

  

  (三)一般应担任过大型企业中层正职、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以上职务,无不良履职记录;

  

  (四)具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聘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一般应满足任期需要;

  

  (五)公务员担任外派监事,应符合机构编制及干部管理相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外派监事不得在其任现职前工作过或其近亲属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任职。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监事会、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的落实情况,监督公司章程执行情况,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风险防范体系及预算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二)监督公司重大决策行为,重点关注决策事项调研论证的充分性、决策要件的完备性、决策主体的合规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监督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监督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重点关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妥当性,监督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

  

  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包括: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或申请破产,关联交易,资产评估,重大资产转让,注册资本增减,债券发行,对外担保、捐赠或赞助,利润分配,法律诉讼,重大项目招投标以及省国资委关注的其他事项。

  (四)监督检查公司财务,对财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监督责任,主要检查财务状况、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重点关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预算编制及执行、大额资金运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情况;

  

  (五)发现公司重大决策、重大投融资、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存在较大风险,情况紧急时可要求公司立即暂停该行为,并同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六)监督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其工作业绩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七)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省国资委规定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国有资产权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可向省国资委及有关机构提出罢免建议;

  

  (八)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监督财务决算审计过程,并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作出评价;

  

  (九)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省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对会议研究事项发表意见,就会议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审议监事会报告;

  

  (二)根据需要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的其他会议;

  

  (三)分析公司财务、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跟踪关注公司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发现问题提交监事会讨论;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其履职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和国有资产权益,提交监事会讨论;

  

  (五)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除履行监事职责外,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及其他文件,代表监事会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与董事长或总经理交换意见;

  

  (三)对列入公司年度预算的监事会工作经费开支进行审批;

  

  (四)发现公司利益和国有资产权益被侵害等敏感事项,可直接向省国资委提交专题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职工监事在履行监事职责过程中,应注意听取和反映公司职工的意见建议、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利,发挥熟悉企业情况的优势。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监事长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省国资委及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二)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公司提供的报酬和馈赠,不得为本人及他人谋取或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所出资的各级子公司、参股公司股权;

  

  (四)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活动。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  监事会、监事长可采取下列方式履行职责:

  

  (一)调阅公司有关文件资料,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就董事会运作、经营管理活动及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作出说明解释;

  

  (二)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应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财务总监及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机构人员参与,经规定程序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工作,也可建议省国资委进行定向稽查;

  

  (三)列席公司相关会议时,可对有关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四)根据需要代表公司依法对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五)定期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机构进行沟通,就公司应予以关注或整改的有关问题交换意见,没有整改的可提请省国资委责成公司纠正;

  

  (六)根据要求列席省国资委研究任职公司有关事项的会议,就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等重要事项;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审议专项监督检查报告、专题监督检查报告等事项。

  

  (一)监事会研究重大事项,由外派监事或监事会全体成员集体研究决定,表决事项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实行1人1票;

  

  (二)监事有权在监事会会议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行使表决权,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发言情况作出说明性记载;


  (三)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及有关情况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四)监事提交研究的问题,监事会未予以研究或研究后未形成一致意见的,可直接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监事长应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和公司情况,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和专题监督检查报告。

  

  (一)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应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内容主要包括: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评价、重要问题揭示及处理建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及任免建议;

  

  (二)专项监督检查报告任务由省国资委确定,按规定时间报送;

  

  (三)专题监督检查报告要揭示需及时反映的问题,或报告针对突出问题开展的专题检查情况。

  

  第十九条  监事会、监事长应建立完善工作制度体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省国资委备案。

  

  监事会成员、监事长应向省国资委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第五章 激励约束
 第一节 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监事长的考核评价由省国资委负责,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科学有效的原则,重点突出监督成效和工作质量。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价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由监督检查报告评价、省国资委评价等部分组成,以年度考核评价为基础、任期考核评价为重点。考核年度为每年5月初至次年4月底。

  

  监事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监事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省国资委相关规定,决策行为、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信息质量出现重大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利用职权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发生损害监事会形象的行为等严重违反行为规范的;

  

  (三)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外派监事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解聘。
 第二节 薪酬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派监事(不含公务员)薪酬和社会保险费从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列支,薪酬由基薪和绩效薪组成,实行任期内定额管理。基薪按月发放,绩效薪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发绩效薪。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职工监事的考核评价结果,给予岗位补贴。

  

  第二十六条  由公务员担任的外派监事,执行公务员工资福利制度。
 第三节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监事长的责任追究由省国资委负责,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完备、处理恰当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省国资委相关规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决策或经营管理不当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监事会、监事长未履行监督职责,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前任期内未履行监督职责应追究责任的,进行责任追溯。

  

  第二十九条  属于公司故意隐瞒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及时、不完整,监事会、监事长无法发现的,经认定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对应予追究责任的事项,监事已直接向省国资委报告或会议记录记载发表了反对意见的,经认定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根据情节轻重,责任追究采取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扣减绩效薪、解聘或辞退等方式,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支持保障

  第三十一条  省国资委应支持监事会、监事长依法履行职责,确定公司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研究公司投资、改制、资产评估等事项,考察或考核公司领导人员,应听取监事会或监事长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配合保障监事会、监事长开展工作,建立沟通交流、情况通报、信息报送机制,开放财务及办公信息系统。公司内部重要人事任免、向子公司委派监事应听取监事会或监事长的意见。对监事会、监事长揭示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

  

  监事会、监事长行使职权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由公司承担,列入公司年度预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监事会(监事长)办公室。办公室承担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等日常工作,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的应配备专职人员。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支持或妨碍监事会、监事长依法履行职责的,省国资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监管的其它企业,监事会人员组成由其公司章程规定,省管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推荐的监事由省国资委参照本办法管理、薪酬由推荐企业支付。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监事长的考核评价办法,监事的薪酬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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