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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审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13 生效日期: 2007-08-13
发布部门: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
发布文号: 辽林办字[2007]91号

市林业局:
  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省厅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开展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的审核和审批,规范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但近来发现部分市、县林业局仍再批准核发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仍有部分经营利用单位在使用过去由市、县林业局核发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为规范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核和审批,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出售、收购、利用,由省林业厅审核,国家林业局审批;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出售、收购、利用,由省林业厅审批。市、县林业局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许可工作,不得再越权审批。
  二、以前由市、县林业局核发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全部作废,立即停止使用。
  三、请各市林业局对所辖区域的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进行一次严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仍然使用过去由市、县林业局核发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按违法经营,严肃处理。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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