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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宁波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26 生效日期: 2011-05-26
发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11]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宁波经济科学、高效发展,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经济转型升级、发展方式转变、融资渠道拓宽的作用,进一步加快推动全市企业改制上市的步伐,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市委“六个加快”的战略决策,按照“政府引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优化环境”的方针,以优势企业、成长型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企业为重点,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地方经济的作用,加快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推动区域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保障“十二五”期间社会资金要素供给,推动宁波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目标。上市公司队伍迅速扩张,优质后备资源不断丰富,构建起以民间资本为主体、成长性良好、具有一定规模实力的“宁波上市公司板块”,境外上市和地方资本市场建设有突破性进展,成为全国资本市场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力争到“十二五”末境内外上市企业家数突破100家,“十二五”期间上市公司首发融资和再融资金额超过500亿元。

  

  二、积极培育优质上市公司后备资源,促进企业多渠道融资

  

  (三)加强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围绕宁波加快推进产业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战略目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重点培育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高成长、高增值、新经济、新服务、新能源、新材料、新农业企业,创造条件发展成为优质上市公司;鼓励境内外有实力的专业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我市市场前景好、成长性高的中小企业,择机改制上市;资本市场发展现状与经济水平不相适应的地区,要加大力度鼓励和促进一批优质企业改制上市,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带动作用,再创发展新优势。“十二五”期间,要继续保持200家左右的拟上市企业培育队伍。

  

  (四)做好股份公司规范设立。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公司设立,合理设置股东结构和股权比例,注重引进有实力的专业化的战略投资人,优化股东构成和股权比例,建立具有战略联盟和合作关系的开放型股权结构。

  

  提倡企业整体改制。采取分拆设立的公司,在将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重组进入股份公司时,与其对应的土地、房产、商标及其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必须同时进入股份公司,并且通过整合主营业务形成完整的产、供、销体系。

  

  (五)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条件。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要求;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我市鼓励发展类产业;企业在我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具有较好的成长性,信用情况良好;企业已制定具体的上市计划,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宁波市[含各县(市)区]。上市培育对象名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定期通报各有关部门。

  

  (六)上市培育对象的扶持政策。被确定为我市的上市培育对象可享受以下政策:

  

  1.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资产重组、帐务调整、上市规范形成的新增税收,应按规定征收。其中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以项目补助形式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2.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保障用地和用电;对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上市培育对象,应当优先保证生产用电。

  

  3.对上市过程中在大市范围内进行跨区域重组的企业,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当地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七)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

  

  境内上市企业确定上市计划,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市政府奖励50万元,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得到受理后,市政府奖励100万元;境外上市企业在成功上市后,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买壳、购并等方式上市。对通过买壳或购并等方式实现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宁波市的企业,市政府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支持企业参与股份代办转让报价系统(新三板)试点。对进入股份代办报价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以上奖励各县(市)区可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

  

  三、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资源,促进我市上市公司优化组合、规范运作、做大做强

  

  (八)积极促进上市公司不断优化组合,做强做大。支持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证券市场的筹资功能,扩大投资范围和领域。促进优势资源合理地向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集中,尤其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强做大。支持上市公司成立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参与市重点技术导向计划项目和市科技计划项目。凡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中已明确向外资和民间资本开放的领域,以及地方金融、地方资本市场等改革前沿领域,应优先考虑选择上市公司参与投资。

  

  企业实现上市当年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年递增10%以上部分,其留地方所得的50%,由同级财政以项目补助的形式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九)积极引导、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切实提升上市公司质量。鼓励上市公司实施实质性资产重组,选择有实力、有实业、有诚信的企业入主,注入优质资产,提升上市公司业绩。实施资产重组时涉及的新增税收,按规定征收。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补助。

  

  四、营造有利于资本市场持续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加强本地证券类中介机构培育和发展。充分发挥本地证券类中介机构在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资产管理、财务顾问中的积极作用。积极鼓励市内中介机构拓展业务,做大做强。

  

  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强强联合。对申请到证券从业资格的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或原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把注册地迁入宁波的,市政府予以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并享受有关政策优惠。

  

  注册地迁入我市的证券公司(含证券经纪公司)参照《关于加快宁波市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51号)享受有关政策优惠。

  

  (十一)大力培养和引进证券高级人才。要将培养证券高级人才列入“市紧缺人才培养计划”,形成一支熟悉证券市场,精通证券业务,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高素质人才队伍。鼓励和支持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积极从资本市场发达地区引进相关专门人才,优化人才结构。有关部门要为引进的人才提供方便和服务。

  

  (十二)营造企业上市的良好氛围。积极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人文环境和舆论环境,大力推广企业创新上市的知识,市金融办要分批分层次对上市培育对象进行培训,宣传表彰成功的典型,发挥各种社会力量的作用,合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五、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市上市工作

  

  (十三)切实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上市工作对实施“六个加快”战略决策的重要意义,转变观念、形成共识,积极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市金融办要及时组织制订我市企业上市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及时汇总并通报上市培育对象名单,并积极做好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把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充实机构、理顺关系,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做好企业上市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上市工作进行考核,对完成和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上市考核指标另行下达)。

  

  (十四)努力为企业上市提供优质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企业上市工作专项资金,用于营造上市氛围、制订上市工作规划、表彰先进等,要为企业上市培育对象做好对口联络、配套服务和政策支持工作。市金融办要对上市培育对象实行分类指导和全过程跟踪服务。市发改、经信、财政、税务、工商、环保、国土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不断完善服务体系,为企业上市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开辟“绿色通道”,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做到特事特办,全力营造促进企业上市的良好环境。

  

  (十五)证券监管部门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和配合,共同促进我市资本市场的发展。建立定期磋商制度。在改制辅导、上市申报、并购重组、管理层收购、项目融资、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等方面,密切配合,共同促进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原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08〕146号)文件即行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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