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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09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黑教师〔2009〕221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校、民办高校,各中等专业学校:
  根据国家《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黑教师[2004]274号)的有关规定,为认真做好2010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和对象
  申请认定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为具备国家规定学历人员(含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非师范类专业应届毕业生)。
  2010年普通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认定工作另行通知。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除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外,必须是高等学校在职在编教师或拟聘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人员(相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详见附件1)。
  二、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1. 关于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能力和素质课程及考试问题
  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课程人员要按照规定自学并参加资格认定部门指定的培训资质单位(见黑教师函[2009]176号)组织的培训,申报人员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并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此成绩只限当年有效)后,才能申报教师资格。补修和考试的有关事宜见《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等课程补修和考试工作的通知》。
  2. 关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测)试问题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测)试包括三部分内容,即笔试、面试和试讲。其中,笔试部分全省统一组织,与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一并进行。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笔试合格(此成绩只限当年有效),还应参加由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面试和试讲。
  面试和试讲按照申请教师资格类别,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高校组建的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高校对申请人员初步审查合格后进行。其中,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者,由受理其申请的县(区)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建的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进行。申请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由市(地)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建的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进行。受委托高校在职或拟聘人员面试和试讲,由其任职或拟聘高校组建的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进行;未受委托高校在职或拟聘人员面试和试讲,由省教育厅组建的专家审查委员会统一组织进行。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标准与办法(试行)》(黑教师[2004]81号)的规定执行,各地、各高校不得自行拟定标准和简化程序。
  3. 关于思想品德考察问题
  思想品德是教师资格认定的重要条件之一,对申请人员进行思想品德考察是一项必须的工作,申请人要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要求提交《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各高校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申请人员思想品德的考察,思想品德或教师职业道德有严重问题,或者有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申请和认定教师资格。
  4. 关于普通话测试问题
  普通话测试工作全省不统一组织。各地和各高校可组织申报人员到相应的语言测试机构进行测试,也可由申报者本人自行到语言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普通话测试标准按黑教师[2004]274号文件执行。此项工作须在受理教师资格申请前完成。
  5. 关于身体健康检查问题
  按《教师资格条例》要求,申报教师资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工作要在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其中,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工作,由受理申请的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在其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必须包括传染病和精神病史。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工作按以下要求办理:具备常规检查条件,同时,具备检查传染病和精神病史条件的本科高校在职或拟聘申报人员直接到本校医院检查,不具备检查传染病和精神病史条件的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学校在职或拟聘申报人员一律到当地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其中哈尔滨市区域内不具备检查传染病和精神病史条件的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学校在职或拟聘申报人员一律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一、
  三、四医院接受检查。
  体检工作应在受理教师资格申请期间、初步审查前进行并完成。
  体检标准和办法,按照《关于认真做好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黑教师办(2004)44号)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6. 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费用问题
  培训费由具备资质的培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收费批复,按要求收费;考试费用执行黑价联(2009)59号文件。
  7. 关于教师资格培训、考试和申请、受理问题
  教师资格培训和考试报名时间为2009年10月15日—11月5日。
  培训和考试具体要求见《关于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等课程补修和考试工作的通知》。
  在考试结束后,申请、受理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于2010年2月末-3月初到培训受理机构进行确认,申请教师资格,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档案袋》一个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毕业学校或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④《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⑤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体检表)。
  非受委托高等学校统一汇总后于2010年3月2-5日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组织认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各市(地)、各高校要于2010年1月20-21日到省领取申报材料。
  教师资格申请、受理、面试、试讲和认定时间全省统一规定为2010年2月25-3月30日。
  7.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及结果的发布和上报问题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受委托高校要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分工,成立专家组及时组织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对于群众举报有不符合条件及其他问题的申请人员,要及时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情况,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同时通知被举报人及其所在单位。
  各市(地)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本市(地)及其所属各县(区)认定工作完成后,及时对认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并在2010年4月10日前将各种统计报表及认定信息数据盘报省教师资格工作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要着眼于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长远目标,着眼于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认识教师资格制度的导向作用和对全局工作的重要影响,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紧密结合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正确理解和把握教师资格与聘任的关系。同时要加强政策导向,强化师德建设,强化教师职业的专业化建设,着力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鉴于今年时间紧,任务重的实际情况,各地、各高校要加强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保证工作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切实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2、坚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受委托高校要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的程序、法定的权限开展工作,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另行其是。对于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政策,必须以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正式文件为准,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不能随意解释认定政策。
  对于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认定条件标准、随意变动法定的认定程序、超越管理权限认定教师资格的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
  3、要严格按照公开承诺时间开展认定工作。各市(地)、各高校要按照省教育厅确定的各项工作安排意见,制定详尽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时间表,并在相关新闻媒体公布。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认定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4、要加强认定工作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认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要加强下级部门对上级部门的请示、汇报以及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请示汇报制度和检查制度。下级部门的认定结果必须报上一级认定机构审核、备案。
  5、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营造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信息网络等,广泛宣传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政策规定,促使社会各界都来关心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关心教师队伍建设,使有志于从事教育事业的优秀人才了解和把握教师资格认定政策,积极创造吸引优秀的社会人才从教的良好氛围和条件。
  其他未尽具体事宜见“黑龙江省关于《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黑教师[2004]274号)。如果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地方,请以本《通知》为准。
黑龙江省教育厅
二00九年十月九日
  附件1: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和对象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1、关于“高等学校”的界定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所指高等学校,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承担高等学历教育(国民教育)的学校或者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学校,具体单位以省教育厅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的名单为准。举办职业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和专修学院,不属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所指高等学校的范畴。
  2、关于“高等学校在职在编教师”的含义
  所谓高等学校在职在编教师的含义是:截止到2009年7月1日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下同),本人编制是教师编制,具有教师职务,在任职学校承担本学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一门及其以上课程的教育教学工作者。
  3、关于“高等学校拟聘教师职务人员”的界定
  所谓高等学校拟聘教师职务人员是指:人事关系已经调入受聘高校、并拟聘任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人员。
  对于拟调入高等学校的高学历、学位(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的急需专门人才,只要学校建立了人事档案,确定了教师岗位,明确了教学任务,虽然其人事关系因各种原因尚未办结,可视为已经具备学校拟聘人员条件。
  高等学校拟聘教师职务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时,应以社会人员身份申报。
  4、关于民办高校在职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民办高校在职人员拟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必须是民办高校专任教师,并且满足下列条件:
  (1)截止到认定时间,与学校正式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聘任合同或聘书,并在聘任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
  (2)其本人的人事关系由受聘学校或者学校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或是由市(行署)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人才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3)本人在受聘学校承担专门的教育教学任务。
  5、关于聘任制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所说高校聘任制教师,是指高等学校(不含民办高校)与教师签订双向聘任合同,学校对其实行聘任制管理、合同化管理,而非编制管理的教师。对这部分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第4条的规定执行。
  6、关于高校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对于拟受聘到高等学校任教的2009年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如其人事关系未落实到拟受聘高校,没有参加岗前培训,故今年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反之可以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7、关于新设立的高校在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截止到认定时间,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以批准设立发文日期为准)任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已具有高校教师职务者,按高校在职在编教师申请;不具有高校教师职务者,按高校拟聘教师职务人员申请。
  8、关于设有中等教育的高等学校在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设有中等教育的高等学校在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须是承担高等教育教学任务的人员。不承担高等教育教学任务的人员,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9、关于高等学校兼职教师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对于受聘承担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社会兼职人员,因其人事关系不在其授课的学校,不属于高等学校已聘或拟聘人员的特定范畴,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10、关于教育学院专职教研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教育学院中的专职教研人员,因其从事的工作是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不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故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对于系统承担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一门及其以上高等学历教育课程的兼职教研人员,按高校拟聘教师职务人员,可以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单独设置的教研机构,不属于高等学校范畴,其在职人员不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故其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附件2: 2010年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情况统计表
  市(地)、高校 填报日期:2010年 月 日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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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
初 中
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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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申报数
认定数
申报数
认定数
申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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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人: 审核人:
  附件3: 2010年教师资格认定情况统计表
  市(地)、高校 填报日期:2010年 月 日




认定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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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 儿 园
教师资格
小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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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
高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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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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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4:受委托认定教师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
  共计26所本科院校
  哈尔滨工业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东北农业大学
  哈尔滨医科大学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哈尔滨理工大学 黑龙江大学
  哈尔滨师范大学 牡丹江师范学院
  黑龙江科技学院 哈尔滨商业大学
  哈尔滨学院 大庆石油学院
  八一农垦大学 牡丹江医学院
  齐齐哈尔大学 佳木斯大学
  哈尔滨体育学院 齐齐哈尔医学院
  黑龙江工程学院 绥化学院
  大庆高等师范学院 黑河学院
  东方学院 德强商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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