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粮财〔2009〕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2006年、2007年,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先后联合认定了1684家重点支持的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在粮食收购、基地建设、技术改造等方面优先提供贷款支持。大部分龙头企业积极利用支持政策,抓住市场机遇,因地制宜开展经营,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随着现代粮食流通产业的发展,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状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大部分龙头企业不断创新机制,拓展经营空间,取得了较快发展;一部分龙头企业实行强强联合或兼并重组,竞争实力进一步增强;但也有一部分龙头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效益下降;甚至还有个别企业存在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大对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支持和指导,充分发挥重点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影响和带动作用,促进粮油产业健康发展,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决定,对重点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重新审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定范围
本次参与审定的企业包括两部分:一是对《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重点支持的粮油产业化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粮财(2006)178号)和《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第二批重点支持的粮油产业化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粮财(2007)252号)确定的重点支持粮油产业化企业按审定条件予以重新审定,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重点粮油产业化企业资质,不符合条件的撤销重点粮油产业化企业资质。二是对未纳入上述两文件范围,但属于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以粮油生产、流通、加工、转化为主业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申请参与本次审定。
二、审定条件
重点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经农业发展银行评定2009年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或2009年信用等级未确定但2008年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二是原则上应达到农业发展银行地市级优质客户(含)以上水平;三是近年来(新建企业投产运营以来),企业经营效益良好,各项经营指标居本省(区、市)前列;四是对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具有带动能力,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五是符合粮食产业发展政策、有市场前景和一定的发展潜力;六是没有违规和不良信用记录,以及除粮食财务挂账外无不良贷款,除政策性因素外无欠息;七是按照《粮油加工业统计制度》及时填报《全国粮油加工业统计年报表》。
三、审定方法
由企业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提出申请,经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双方共同审查后,联合行文逐级上报至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最后由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审查后,确认并公布重新审定的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接到本通知后,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辖区内重点龙头企业的审核工作,保证最终上报《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统计表》(见附件)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于2009年12月底前,分别报送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审核上报的具体问题,请与国家粮食局财务司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一部联系。
国家粮食局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 红
联系电话:010-63906836
电子邮箱:lsjcws806@sina.com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程冀阔
联系电话:010-68085087
NOTES邮箱:四处/客户一部/总行/公函@adbc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1: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统计表 | |||||||||||||||||||
单位:万元、人 | |||||||||||||||||||
序号 | 省(市、区) | 地级市 | 县 | 企业名称 | 企业性质 | 企业级别 | 前期认定情况 | 日设计生产能力(吨) | 产品产量(吨) | 注册资本 | 资产总额 | 净资产额 | 销售额 | 利润总额 | 上缴税金 | 在职职工人数 | 信用等级 | 客户分级 | |
2008年 | 2009年 | ||||||||||||||||||
注:1.企业性质分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人民银行统计标准划) | |||||||||||||||||||
2.企业级别指国家级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地市级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企业(国粮财[2006]178号、国粮财[2007]252号文件所确定的企业中部分省存在其他企业),分别以A、B、C和D表示。 | |||||||||||||||||||
3.净资产=企业账面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 |||||||||||||||||||
4.信用等级是指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评定的信用等级,2008年分为A、AA、AAA三种,2009年分为A-、A、A+、AA-、AA、AA+、AAA七种。 | |||||||||||||||||||
5.前期认定情况分:第一批(国粮财[2006]178号)、第二批(国粮财[2007]252号)确定的企业与新上报企业,上报时两类企业分开填列。 | |||||||||||||||||||
6.客户分级指农发行评定的客户级别:系统黄金客户、省级黄金客户、省级优质客户、地市级优质客户、适度支持类客户、逐步退出类客户。 | |||||||||||||||||||
7.日设计生产能力(吨)、产品产量(吨)、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额、销售额、利润总额、上缴税金、在职职工人数以2008年末为填表时点。 |
1.设计生产能力指企业设计日处理原料能力,其中:大米加工企业为日处理稻谷能力,按每天开工两班16小时计算;小麦粉加工企业为日处理小麦能力,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按油料处理能力和精炼能力分别填报,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精炼能力指对原油(又称毛油)进行加工,能够生产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四级以上(含四级)食用植物油的能力。玉米加工企业为日处理玉米的能力,按每天开工两班16小时计算;挂面生产企业为日加工挂面成品的能力,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含机器检修时间)计算;方便面生产企业为日生产方便面成品的能力,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含机器检修时间)计算;饼干生产企业为日生产饼干成品的能力,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含机器检修时间)计算;米粉生产企业为日加工成品的能力,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含机器检修时间)计算;饲料加工企业为日生产饲料成品的能力,按每天开工两班16小时计算。
2.同一生产线加工两种及两种以上原料,在填报生产能力时,按处理原料(加工)最大的品种的生产能力填报。
3.年生产能力按日处理原料能力×250天计算。